代位继承怎么理解?怎样立遗嘱更有效?《民法典》新变化了解一下
今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实施,这部民法典的实施,对我们的生活会有哪些影响?
记者今天走访了嘉兴市誉天公证处,请公证员俞金平为我们解读相关法律,看看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继承、立遗嘱等方面有什么变化,“居住权”的说法又该如何解读?
代位继承范围扩大
继承人扩大至侄、甥
前几天,市民孙明姐弟来到嘉兴市誉天公证处,询问姐弟俩是否有资格继承其阿叔名下的一套房产。孙明口中的阿叔是他爸爸的亲弟弟,现在孙明的爸爸一辈和上一辈的老人均已过世。孙明的叔叔一辈子没结婚,也没孩子,退休后一直住在养老机构,跟孙明姐弟也没什么联系。1月初,孙明的叔叔过世后,有朋友告诉他,根据《民法典》规定,他和姐姐可以继承叔叔的房产。“我也不大懂,所以过来问问。”孙明告诉公证员,姐弟俩跟叔叔来往不多,也没尽到赡养的义务。
公证员告诉孙明姐弟,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将代位继承的法律界定范围扩大到侄、甥。根据侄、甥代位继承制度,他跟姐姐都可以继承他叔叔的房子,与是否尽到赡养义务无关。
“这与以往的继承有着较大不同,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扩大到了侄、甥辈。”俞金平说,以往根据《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也就是说,按照之前的法律规定,孙明叔叔的这套房子,他们姐弟是没有继承权的,房子将被国家收回。如果孙明姐弟能证明自己对被继承人照顾较多的,可以获得部分继承权,但根据现在的规定,不管孙明姐弟有无照顾被继承人,都能获得这套房子的继承权。
“公证遗嘱”不再具备优先效力
但立遗嘱不可随意
“我父亲以前立过遗嘱,现在是不是他再写一份遗嘱,成为所有遗嘱中时间最靠后的,就是最有效的?”1月10日,市民夏女士打电话给嘉兴市誉天公证处,询问有关遗嘱效力的问题。
原来,夏女士是夏老先生的三女儿,在夏老先生身体健康的时候,曾经到公证处立下一份公证遗嘱,表示他离世后的房子和财产由夏女士和两个哥哥平分。但是近几年,夏老先生生病后,两个儿子对他漠不关心,让他十分心寒,他想更改遗嘱,把所有财产留给夏女士。因为夏老先生目前瘫痪在床,行动不便,而且也不想两个儿子知道他要重新立遗嘱的事情,希望能采用自书遗嘱的方法来订立新遗嘱。
“其实从夏女士的电话中能听出来,她父亲新立遗嘱的事情,日后很有可能会引起兄妹间的纠纷,甚至要打官司。”俞金平表示,虽然根据《民法典》规定,公证遗嘱不再具备优先效力,但它还是所有遗嘱中证据效力最高的。
当然,自书遗嘱也并非不可以,但是需要一系列的规范操作,首先要证明老人神志清楚,最好做民事行为能力鉴定,自书遗嘱要写清楚遗嘱人的身份信息、遗嘱处分的财产情况、具体意见、日期、签名等。其他的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等也必须按相应规定进行操作,规范的流程可以让遗嘱具备更高的法律效力。
以后买二手房
还要关注居住权
《民法典》中有一个法律词条叫“居住权”,规定房主可以去登记机构,赋予任何人居住自己房子的权利,期限可以设置一段时间,也可以是长久。房子虽然被设置了居住权,但是依然可以买卖、继承、赠与,只不过房子主人发生了变化,但是被赋予居住权的人依然可以居住在房屋中。
市民老李对这个居住权很感兴趣。他和张阿姨是再婚夫妻,一起生活了20来年。不过老李已经80多岁了,张阿姨才刚过60岁,老李既担心自己去世,儿子继承房产后把张阿姨赶出去,又不想把房子送给张阿姨,“房子肯定要留给儿子的,但是也不能让老伴没有地方住。”看到《民法典》中有“居住权”这一说法,老李很高兴,这样一来,即便自己离世,也没有后顾之忧了。
“从目前的解读来看,老李的认识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俞金平表示,《民法典》中明确了居住权的说法,但是目前实施细则还没出来,只是明确居住权不可转让、继承。也就是说,老李的房子一旦设置了张阿姨拥有居住权,期限是长期,那么从理论上来讲,老李的儿子可以将房子出售,但是张阿姨肯定还是要住在里面的,直到她去世。不过,目前因为细则尚未出台,还无法明确居住权应该怎么登记、备案。
同时,俞金平提醒市民,接下来购买二手房的市民,一定要注意房子是否设置了居住权,否则,购买这类房产容易发生纠纷,即便价格低于市场价,也要谨慎。
读嘉新闻记者 / 陈培玉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编辑 / 木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