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 | 个人债务清理助诚信债务人“东山再起”

个人债务清理助诚信债务人“东山再起”

◆ 个人债务清理调动主动偿债积极性

◆ 审查监督是否诚信杜绝逃废债行为

◆ 考察期内积极偿债可免除未偿债务

◆ 加强全国范围内财产查询体系建设

◆ 应设相关机构调查债务人诚信行为

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的数据显示,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已有632.8万余人。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的陈某便是其中之一。

  陈某因帮朋友贷款担保被贴上“老赖”的标签。“我是需要承担责任,但2000万元债务对于事业刚起步的我来说压力太大了。我连再次创业的机会都没有,只能靠打散工维持基本生活需求。”陈某说。

  如何不放过一个恶意债务人,还能帮助主观上诚信、但确实缺乏清偿债务能力和条件的诚信债务人重新开始生活?各地个人债务清理机制有哪些不同?如何让这项制度健康发展?带着这些问题,《法治日报》记者近日展开调查。

提振诚信债务人信心

诚信债务人是指主观上诚信,客观上实施了如实申报财产、积极清偿债务等诚信行为,但由于缺乏清偿债务能力和条件而陷入债务困境的债务人。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马文兵告诉记者,诚信债务人大部分属于社会的中坚力量和新生力量。

  因前妻经商失败欠下巨额债务后杳无音信,丽水市遂昌县公务员蔡某被债权人追债。虽然变卖家产还上部分欠款,但仍有129.91万元没有还清。蔡某于是向遂昌县人民法院主动申报了财产、债务、婚姻等情况并签署诚信重整承诺书。法院审查发现,除工资外蔡某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发现其有隐匿财产等规避执行行为。

  充分了解相关情况后,3名债权人自愿放弃61.39万元本息,其余4名债权人同意蔡某支付剩余本金的50%。遂昌法院后将蔡某的情况通报给相关银行,银行审核后,同意通过“重整贷”融资30万元给蔡某。最终,债权人、债务人、银行、保证人达成债务重整协议,同意蔡某自行筹集10.76万元、银行融资30万元用于清偿债务。

  “2018年底以来,温州、台州、丽水等地法院相继探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到2020年9月底,全省法院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237件,其中台州137件,占比过半,共计办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147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副庭长王雄飞介绍说,2020年12月3日,浙江高院发布《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加快化解担保链危机,保障债权人平等受偿。

  “如果不是试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法院每月都要扣除蔡某的大部分工资偿还借贷利息。”王雄飞说,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让蔡某看到希望。而银行利用“重整贷”帮助诚信债务人还款,是遂昌法院推行个人债务清理制度过程中的创新举措。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冯俊海告诉记者,经过司法等程序确定债务人无钱可还时,可以通过个人债务清理为债务人保留生活必需的费用,其他财产均用于还债。为了换取东山再起的机会,一些债务人会多方筹措资金履行清偿义务。在执行不能时开展个人债务清理,能够调动债务人重振旗鼓、主动偿债的积极性,更大程度保护债权人利益。

探索特色甄别方式

  记者发现,对于如何甄别恶意债务人和诚信债务人成为个人债务清理的难点,各地法院结合司法实践,对此进行了积极探索。

  “2019年,在东营中院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中约35%属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不能案件,需要通过个人破产、社会救助等机制予以解决。”冯俊海说。

  据介绍,2020年12月1日,东营中院出台《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针对债务人清偿能力、是否具有可预期收入等情形设置了重整和清算两种清理方式,加强对债务人诚信行为的审查监督,坚决杜绝借机逃废债务的行为发生。如规定债务人申请个人债务清理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履行提交诚信行为承诺书、财产如实申报、执行限制消费令等义务。在清理过程中发现其存在欺诈等不诚信行为的,随时终结清理程序;出具免责裁定后发现债务人因欺诈行为获得免责的,债权人有权申请撤销免责裁定。

  “在这个问题上,广东省深圳市的做法值得借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博士朱亚奇说,2020年8月26日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首部地方性个人破产法规,不仅健全了市场经济下应有的救急退出机制,还可以避免恶意债务人钻法律空子,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据介绍,条例规定免责考察期为3年,在考察期内遵守限制高消费规定且没有欺诈破产等违法行为的债务人才可以依法免除未清偿债务。债务人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清偿才可以免责,并不是法院宣告破产之后就可以直接获得免责,以此区分诚实债务人和利用破产法逃债的恶意债务人。

  条例明确,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考察期经过一年的或者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三分之一以上不足三分之二、考察期经过两年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剩余未清偿债务;对于未来有预期收入的诚信债务人,可以通过重整程序制定清偿计划,定时定量向债权人进行清偿。考察期届满,剩余债务是否免除要经过管理人的调查,征询债权人和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的意见,由法院裁定免除与否。

  “在考察期内表现良好、积极偿债,自然可以获得法院的免责裁定;恶意逃债、变造隐匿相关文件不仅不能免责,还会触犯刑法。”朱亚奇说。

避免假借破产逃债

  “个人破产制度具有公平清偿债权债务、通过个人破产程序获得债务免除两个重要功能。”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徐阳光认为,即便恶意债务人转移财产导致资不抵债也应当让其进入个人破产程序,再运用撤销权、无效行为等制度追回财产,达到打击逃废债务的目的。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陈夏红建议,加强全国范围内财产信息查询、信用加减分体系建设;加强个人破产相关的约束和限制,明确在一定时间内不能申请第二次个人破产,不得让恶意债务人借助个人破产法逃废债务。

  “现行刑法及其系列修正案尚缺乏在个人破产案件中追究恶意债务人刑事责任的制度规范,未来必须补上个人破产刑事责任追究这一环节。”陈夏红说。

  徐阳光认为,有必要制定全国统一的个人破产法,地区试点虽然有其积极意义,但也会造成地区间的不公平,以致于形成营商环境洼地。

  陈夏红告诉记者,在充分考虑地方经济社会差异的同时,要尽可能确保各地规则的统一,否则会造成各地个人破产规范的差异和壁垒,阻碍营商环境一体化,甚至出现“破产移民”问题。

  “全国性个人破产立法应当考虑设定专门的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来调查债务人的诚信行为、资产负债状况和交易行为,并且规定相应的处罚机制,一旦发现诚信债务人存在恶意不还款情形应启动破产限制令。对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则应尽快恢复其权利能力。”徐阳光说,应成立专门机构落实相关机制,这关涉个人破产制度能否顺利实施。

原文出处:《法治日报》政法聚焦2021年1月14日

公号责编:孙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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