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账款核销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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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我们单位一笔97年发生的预付建筑公司工程项目款挂账,金额178000元,此公司在2010年破产清算,并进行了工商登记注销,现单位找到工商注销证明,报经国资部门批复同意核销,请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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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来款项的核对,是会计核算的基础工作之一,各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往来账面余额的核对工作,对账工作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往来账面余额要与债务、债权单位要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第六十二条规定:' 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帐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一)帐证核对。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帐方向是否相符。
(二)帐帐核对。核对不同会计帐簿之间的帐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帐有关帐户的余额核对,总帐与明细帐核对,总帐与日记帐核对,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帐与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帐核对等。
(三)帐实核对。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帐帐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帐帐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帐单相核对;各种财物明细帐帐面余额与财物实存数额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帐帐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
2、《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第三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是指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资产清查核实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认定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进行认定批复,并对资产总额进行确认的工作。”
第五条 清查核实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在规定权限内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进行处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由于会计技术差错造成的资产不实,不属于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认定范围,应当依据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3、《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第二十九条规定:“ 坏账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不能收回的各项应收款项造成的损失。清查出的各项坏账,应当分析原因,对有合法证据证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因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撤销注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导致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根据法院的破产公告、破产清算文件、工商部门的撤销注销证明、政府部门有关文件等进行认定。已经清算的,应当对扣除清偿部分后不能收回的款项认定为损失。....”
4、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的一般程序: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据资产清查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搜集整理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并逐级向主管部门提出资产核实的申请报告。各单位应当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
另外注意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合规性和完整性审核(审批)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备案),如为财政部门审批的则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备案),行政事业单位依据有关部门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批复文件,调整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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