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一张异常凭证,请做转出处理
近日,会计小张驾车在路口等待红灯时,一名男子从车窗外递给他一张卡片,卡片上写着“代开各种发票,保证真实”的字样。
小张是一家A服装企业的会计,近年来,企业接单不少,但与此同时小张却遇到了难以取得进项发票的困扰。缺少进项发票就无法进行抵扣,这让小张十分烦恼。这张号称可以“代开发票”的卡片让小张十分心动。
通过拨打卡片上的电话,小张了解到这些所谓的“代办人”称能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承诺假一赔十,代办费为发票金额的2%至4%。半信半疑的小张第一次通过这种途径购买了不少专票并用于抵扣。 直到一天,小张接到了来自主管税局专管员的一个电话,A服装企业取得的凭证被认定为异常凭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按不同情形区分处理:
1、尚未申报抵扣,暂不允许抵扣
2、尚未申报办理退税,暂不办理退税;
3、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
4、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
5、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为什么A服装企业取得的凭证会被认定为异常凭证呢?原来是由于给A公司开具发票的上游企业购进原材料与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在税务局核查过程中还发现该上游企业的进项大部分为重号异常的海关缴款书,且该企业已走逃。
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那么我们就明白了,由于开(违)具(法)发(售)票(卖)给A服装企业的上游公司走逃或是失联,因此造成其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小张购买的进项发票被列入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范围。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新的增值税报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及其政策解读,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将按照规定本期应当作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处理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
对于前期已经作过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处理,解除异常凭证或经税务机关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且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在本栏次填入负数。
那么在实务操作中我们应该如何进行申报呢?一起来看两个小例子吧~↓
A公司是信用等级为B级的一般纳税人,七月未发生业务,但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共计税款10万元。那么A公司7月所属期该如何申报增值税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8号,以下简称38号公告)。A公司应在申报7月所属期增值税时,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23a中填入10万元。
此时回到主表,主表14行自动带出10万元进项转出额,根据申报表运算规则自动计算应纳税额合计10万元。
小贴士:
如果A公司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则可以按照38号公告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
若A公司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或者提出核实申请但经核实确认相关发票不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还是应当继续作进项转出处理。
B公司是信用等级为B级的一般纳税人,8月未发生业务,7月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共计税款10万元,B公司已在7月所属期进项转出10万元。8月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税务机关解除异常,那么B公司8月所属期该如何申报增值税呢?
B公司应在申报8月所属期增值税时,应先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相关发票再次进行抵扣勾选在8月所属期,然后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23a中填入-10万元。
此时回到主表,主表14行自动带出-10万元进项转出额,根据申报表运算规则自动计算得期末留抵税额10万元,当发生应税行为时可继续抵扣。
小贴士:
若B公司在2021年7月税款所属期之前已作进项转出处理的异常凭证,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可以继续抵扣,则不需要再次进行抵扣勾选,可以直接将允许继续抵扣的税额以负数形式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来源:上海税务、二哥税税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