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史释疑] 聊聊宋朝下层民众的收入

北宋后期,张耒提到洛阳西部山区山民的生活状况时,写诗道:“山民为生最易足,一身生计资山木。负薪人市得百钱,归守妻儿蒸斗粟。”大概是一天收入100文左右。南宋前期,四川嘉州渔民黄甲,自祖父以来,世代以捕鱼为业。 “家于江上,每日与其妻子棹小舟,往来数里间,网罟所得,仅足以给食”。“极不过日得百钱。”每天一般不超过100文(铁钱)。

南宋中期,三峡地区的长江渔民中,“老父家住逢家洲,无田可种渔为舟。春和夏炎网头坐,茫茫不觉秋冬过。卖鱼日不满百钱,妻儿三口穷相煎。朝飧已了夕不饱,空手归去芦湾眠”。每天的收入,最多也不过100文,全家尚吃不上饱饭。

北宋中期的吕南公记载:“淮西达佣,传者逸其名氏。佣不习书,未尝知仁义礼乐之说,翳茨为居,与物无竞,力能以所工,曰致百钱,以给炊烹。或时得羡于常,则尽推赢易酒肉以归。”淮西这位以打零工养家的佣者,靠出卖劳动力,每天平均约可得钱100文,有时挣钱多于日常,便将多出的部分打酒买肉,与妻儿宴饮欢歌,十分潇洒。洪迈载,都昌县农妇吴氏丧夫无子,独自养活“老且病目”的婆婆,“为乡邻纺缉、漧濯、缝补、炊爨、扫除之役,日获数十百钱,悉以付姑”。一位勤劳的青年妇女在乡间打零工,每天可以挣钱数十文,多不过100文,以此来养活婆婆和自己。以上足见,100文及数十文是乡村下层百姓普遍的每天收入。不过一家一般不会只有一个人有工作挣钱的能力,所以一般会高于100文。

北宋时,沧州有妇人“幼年母病卧床,家无父兄,日卖果于市,得赢钱数十以养母”。在城镇卖水果的利润收入是每天数十文。

庆元初,江东饶州市民鲁四公,开了一家小食品店,“煮猪、羊血为羹售人,以养妻子。日所得不能过二百钱,然安贫守分”。日均收入200文以下。

南宋时,“吴中甲乙两细民同以鬻鳝为业,日赢三百钱”。吴中即平江府有专门靠卖活黄鳝为生者,每天可得300文,但过的仍是贫穷的生活。这是南宋时期城市的情况,每天收入最多不过300文,因为城市消费水平较高,所以与前者一样,都只能维持贫困的生活水平。

史实表明,在城市开店铺者,不一定就不是穷人。我们还见到以下两例,可以进一步证明:元祐末,安丰县娼女曹三香得了“恶疾”,“拯疗不痊,贫甚,为客邸以自给。”一位“贫甚”的病妇,开了家旅店以自给。淳熙年间,福州城西居民游氏,“家素贫,仅能启小茶肆,食常不足,夫妻每相与愁叹”。这家小茶馆收入很少,养活不了一家人。

李昭玘曾指出:“贩妇贩夫,陆拾枣栗,水捉螺蠯,足皲指秃,暴露风雨,罄其力,不过一钧之举;计其价,仅足一日之食。”他的论断可以概括以上论述:一般而言,下层百姓每天辛勤劳动的收入,仅够一天的生活费用。淳熙年间,临海县令彭仲刚在谕俗文中也指出:“农工商贩之家,朝得百金,暮必尽用,博奕饮酒,以快一时,一有不继,立见饥冻。”一般也是每天收入100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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