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时企业所得税这样处理!附案例详解

企业依法清算时,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投资方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税务处理思路同撤资。

清算应纳税所得额=〈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全部负债的清偿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免税和不征税收入-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可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

【案例】苏州市税务局20×8年11月对甲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检查中发现,甲公司20×2年向注册在无锡市的乙公司投资50万元,占乙公司30%的股权。甲公司于20×7年9月已经收回该投资,但是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过税务协查,检查人员收集到的相关资料如下:

(1)乙公司于20×7年5月20日由于经营不善进行清算,清算前的资产负债表显示:现有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都是4000万元,可变现净值4230万元,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都是3700万元、最终清偿额3590万元,企业清算期内支付清算费用70万元,支付职工安置费、法定补偿金100万元,清算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为20万元。清算时乙公司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为80万元。

(2)乙公司于20×7年9月清算完毕后将剩余财产对股东进行了分配。

(3)乙公司在清算前办理了20×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为-35万元。

(4)乙公司20×7年1月至5月生产经营亏损,应纳税所得额为-55万元。

(5)乙公司20×2年的亏损截至到清算前还有60万元没有弥补。

要求:(1)计算乙公司的清算所得金额。

(2)计算乙公司应当缴纳的清算所得税金额。

(3)计算乙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金额。

(4)计算甲公司分得剩余财产的金额。

(5)计算甲公司收回投资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案例解析】(1)乙公司20×2年的60万元亏损只能结转到20×7年1月至5月的汇算清缴中弥补,20×7年1月至5月应纳税所得额为-55万元,无法弥补,也不得再结转到以后年度。

因为清算期间是独立的纳税年度,即相当于20×8年度,乙公司的清算所得=(4230-4000)-(3590-3700)-70-100-20-可弥补亏损(35+55)=60(万元);

(2)乙公司应缴纳清算企业所得税=60×25%=15(万元);

(3)乙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4230-70-100-20-15-3590=435(万元);

(4)甲公司分得剩余财产=435×30%=130.5(万元);

(5)甲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30.5-投资成本50-股息免税80×30%)×25%=14.1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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