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民事执行程序期限总览表(2020年整理版)

民事执行程序期限总览表(2020年整理版)民事执行程序纷繁复杂,既有财产保全,又有执行实施案件中的各种强制执行措施、财产查控以及评估拍卖,还有执行异议、执行复议,以及执行监督、司法赔偿等诸多环节。笔者始终认为,流程的梳理亦即规范的再熟悉,所以每年都结合最新执行规范文件对表格进行补充完善。本表从宏观上分为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执行措施及其期限规定、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与司法拍卖、执行案件期限规定、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执行异议与执行复议以及执行监督与司法救助等8个模块对执行流程的期限和重要节点进行了梳理,现汇总整理供实务办案参考。一、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诉前保全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为诉讼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财产保全规定》第十七条诉讼中保全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财产保全规定》第四条上诉期间保全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案件,在二审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一审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文书生效后执行前的保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保全的措施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保全裁定未经撤销或者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执行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但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的除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财产保全规定》第十八条保全法院在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超过一年未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处分的,除被保全财产系争议标的外,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可以商请保全法院将被保全财产移送执行。《财产保全规定》第二十一条保全冻结上市公司股票后,被保全人申请将冻结措施变更为可售性冻结的,应当准许,但应当提前将被保全人在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在明确具体的数额范围内予以冻结。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申请通过二级市场交易方式自行变卖股票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前述规定办理,但应当要求其在10个交易日内变卖完毕。特殊情形下,可以适当延长。《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7条案外人异议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请保全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裁定案外人异议成立后,申请保全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对该被保全财产解除保全。《财产保全规定》第二十七条保全的复议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并根据具体情况裁定撤销、变更或驳回。《财产保全规定》第二十五条保全的解除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财产保全规定》第二十三条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财产保全规定》 第二十三条先予执行先予执行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九条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六、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二十八条对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法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三十条上一级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三十一条对下列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1)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2)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3)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4)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5)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股东(6)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三十二条七、执行异议与执行复议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1)执行异议符合规定条件的,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条(2)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三条 (3)对执行异议的审查需进行听证的,合议庭应当在决定听证后10日内组织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承办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关于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十条(4)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异议、复议期间,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案外人对网络司法拍卖的标的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并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关于对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六条执行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提出书面异议后,对法院裁定(撤销或者改正执行行为,或裁定驳回异议)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上一级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被限制出境的人认为对其限制出境错误的,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九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裁定撤销原裁定、驳回复议申请。《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十条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八、执行监督、司法救助与国家赔偿执行监督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1)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2)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3)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4)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司法救助救助申请人按照指引完成立案准备工作后,应当将所有材料提交给原案件承办部门。原案件承办部门认为材料齐全的,应当在申请登记表上签注意见,加盖部门印章,并在五个工作日以内将材料一并移送立案部门办理立案手续。立案部门收到原案件承办部门移送的材料后,认为齐备、无误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以内编立案号,通知救助申请人,并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法院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至迟两个月以内办结。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执行赔偿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先予执行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申请赔偿的,应当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但下列情形除外。(1)法院已依法撤销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的;(2)法院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3)经诉讼程序依法确认不属于被保全人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且无法在相关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中予以补救的;(4)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相关行为违法,且无法在相关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中予以补救的;(5)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其请求与执行程序无关的;(6)其他情形。《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表格中所列司法解释、司法文件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最高法院关于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法院关于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最高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院关于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最高法院关于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最高法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法院关于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法院关于对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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