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妈偷菜被抓后晕倒住院,女儿索赔15万,法院判决还社会公道
《论语·宪问》中有一句话:子曰:“幼而不孙弟,长而无述焉,老而不死是为贼!”这句话用白话文来解释一下就是——“不是老人变坏了,而是坏人变老了”。我们常常被教育着要敬老爱幼,然而有些儿童、老人却根本不值得人们爱护、尊敬。他们只是披了一层弱者的外衣,其内心却是无比的黑。
就像山西最近发生过的一件偷盗案。近几个月,某超市为了周年庆,举办了大降价的活动,而且购物满300元就可以抽奖领取精致奖品。这个活动吸引了很多已经退了休的大爷大妈,超市里很快人满为患,大家争相购买,趁此机会屯一些消耗品。如果能赢得一个奖品的话就更是圆满了。
田大妈也同样是里面的一员。她前不久听邻居老赵说起此事,占便宜的小心思立马就驱使着她拿起小推车往超市跑。刚开始的时候,她确实是老老实实地选购。但是超市里人挤人,店员根本就照看不过来,她眼睛提溜一转,悄悄从手边拿了几个橘子揣进怀里。
眼见着这次占便宜没人发现,她内心窃喜,边望风边往人多的地方走,紧紧挨着前面那个妇女,借着她遮光又拿了捆菠菜。将超市“扫荡”完,她结账以后就回了家。回到家,田大妈把顺手牵羊偷走的蔬果、零食拿出来,给家人做了一顿美美的饭菜,还向家人炫耀自己的“战绩”。
第二天,她又跑到了超市,如法炮制偷了不少东西运回了家。小贪心在发酵之下,慢慢滋生成大贪。然而,得意洋洋的田大妈还不知道,自己已经被超市“盯”上了。她以为做得神不知鬼不觉,然而现在科技发达,几乎超市里都配备了监控摄像。她能躲过忙碌的店员,难道还能躲过监控的火眼金睛吗?
连续几天,她的偷盗行为早就被监控记录下来。超市的店员也猜到有人会利用这次活动偷盗,毕竟以前办活动就遇到过。因此他们在活动结束的前几天抽查了一批商品的出售清单,果然发现了端倪。在回放监控的时候,他们揪出了几个疑似小偷的人,其中就有田大妈。
当田大妈再次来到超市的时候,经理就派一个店员专门盯紧她,只要她手脚不干净就立马拆穿。果然,贪心的田大妈难以抵挡诱惑,在偷芹菜的时候被店员抓住了。她赶紧把芹菜放下,面对店员的询问,一直在狡辩。这时经理走了过来,想请她去看看监控录像,田大妈慌了神,想要溜走,被店里的保安拦着不让走。田大妈干脆耍横,大声叫嚷着说他们这是黑店,要强行勒索她。
有个年轻的店员很愤怒,冲着她骂道:“你自己手脚不干净,还赖我们欺负人?要不是你心虚,为什么不敢看监控了?”田大妈刚想怼回去,却突然感觉心口一痛。她面色一下子变得惨白,跌倒在地上昏了过去。见此状况,经理也不再理论了,赶紧疏散了群众并打了110、120。
然而,无论是谁都没有想到,只是偷盗引发的纠纷,却让田大妈的心脏病发作,最后田大妈没有抢救过来去世了。超市出于慰问帮家属支付了5000元的医药费,然而超市经理却没想到,田大妈的女儿小田却一纸诉状将超市告上法庭,索要15万元的赔偿款!
小田一方认为,田大妈在与超市员工发生纠纷的时候,员工辱骂了她,使得她情绪激动,才导致病发。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超市员工的行为对死者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因此需要对其死亡负责。
超市经理作为超市一方的代表,感到十分委屈。明明他们是本案的初始受害人,与田女士的争吵也是合情合理的,怎么反倒还要赔偿小偷的家人?如果这次赔偿了,下次再遇到小偷,难道超市要纵容这种行为吗?
很显然,小田的诉求是不合理的,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监控录像,田大妈确实存在着偷盗行为,超市拦住她的行为是没有问题的。因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也被称为民事自救行为。超市的做法显然在正常自救行为的限度内,因此是正当且合法的,不需要承担责任。
且超市员工对田大妈的责问,并不是她死亡的主要因素。我们不能要求超市员工能够预料到田大妈患有心脏病。一句责问,对普通人来说并没有什么危害,不能成立为危害田大妈生命健康的行为。因此最后法院驳回了小田的请求,超市不需要对田大妈的死亡负责。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田大妈的做法侵害了超市的财产权,涉嫌盗窃罪;从道德的角度来说,田大妈贪心不足蛇吞象,为了一点利益将道德丢弃。而对于她的女儿,恐怕只有“孩子是父母的影子”可以形容。当小田长大后,是否会变成第二个“田大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