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未按时披露年报!辩称审计机构未勤勉尽责,负有主要过错,一天之内两变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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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等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原定于 2020 年 4 月 25 日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于 4月 29 日披露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后将 2019 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日期调整为 4 月 29 日。2020 年 4 月 29 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年度报告审计工作已基本完成,为确保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质量,将 2019 年年度报告和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日期调整为 4月 30 日。2020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公告称,无法按期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和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直至2020 年 6 月 23 日,公司才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和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
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公司辩称,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主要原因系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勤勉、审慎履行审计机构职责,定期报告披露期限内审计程序安排及执行不当,且未谨慎预判并真实告知审计报告可出具的时间及可能的进程风险,未提前与公司沟通可能存在的审计程序不足事项,在关键节点多次给予公司错误信息。审计机构在未提前与公司沟通可能存在的审计程序不足事项的情况下,一天之内审计意见由“标准无保留意见”变更为“保留意见”再变更为“无法表示意见”,导致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误判了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可能性,最终导致违规。
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杨宝生辩称:一是审计机构对公司法定期限前未能披露定期报告负有主要过错,其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虽不负有主要过错,但愿意对逾期披露的客观结果承担相应责任;二是对于法定期限后尚未披露定期报告的行为,系在定期报告披露已客观逾期的前提下,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而审慎做出。
交易所核查
经核查并根据公司在听证时的相关陈述,公司年审会计师已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出具了正式的审计报告,但公司因审计意见不符合预期而拒绝予以披露。因此,公司及有关责任人称因审计机构的审计程序安排及执行不当,未能如期出具审计报告,导致公司未能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中,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郑创佳、时任董事会秘书徐罗旭作为年度报告编制的主要负责人,在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面对公司与审计机构出现的分歧,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导致公司未能按时披露年度报告。所称尽早协调审计机构选聘工作,加班加点进行草案编制、年度报告披露预约工作,积极配合审计与函证工作等为其应尽职责,不能成为减免违规责任的合理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