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就可以不用坐牢吗?

在这个开设赌场案件中,当事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怀孕了,在审判阶段对胎儿实施引产,那么,她还是不是属于法律上“怀孕的妇女”?还能不能判实刑?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怀孕犯妇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则应当宣告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一、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问题的电话答复》(1991年03月18日)规定,在羁押期间已是孕妇的被告人,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都应当适用‘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法释〔1998〕18号)规定,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可见,“怀孕的妇女”在刑法中的界定是比较宽泛的,不论是否流产,不论是审查起诉之后还是审判期间流产,也不论审查起诉或者审判期限长短,都可以认定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在符合缓刑条件的情况下,依法是应当宣告缓刑的。
二、怀孕的妇女,不能关押
例如,在杨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中,杨某在审判期间流产,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案发时已怀孕,对其宣告缓刑应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又如,在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犯罪时系怀孕的妇女,现已流产,经审前社会调查,李某具备实施社区矫正的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又如,在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中,法院认为,杨某在一审审判时虽然已经人工流产,但仍应视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结合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悔罪,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实际情况,应当宣告缓刑。
三、就算判十几年,也只能先监外执行
那么,如果孕妇犯的罪比较重,被判处十几年,该如何执行?需要坐牢吗?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第一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后第二审法院发现被告人已怀孕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电话答复》(1989年02月15日)可知,对于孕妇被判处有期徒刑,不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考虑对被告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终审判决后暂予监外执行;待监外执行的条件消除后再行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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