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經二十四篇】第三篇

三、謀爭篇

  凡用爭之法,有二削三全,削名為上,破名次之;削財為上,破財次之。全地為上,破地次之;全材為上,破材次之;全技為上,破技次之。是以謀全而服之也。是故爭奪皆勝,非善之善者也;不爭而服人之爭,善之善者也。夫商之基奠,財名也,不能爭者,財名皆寡者也,名利失何以爭?
  故善爭伐謀,其次伐交,其次伐地,其次伐財,其下競價。競價之法,為不得已。
  故善用爭者,服人之心而非爭也。故敗人之地非競也;毀人基業非久也。必以全爭於天下,故名利不竭,而益可全也,此謀爭之法。夫爭者動之於合,合者動之於利,利者動之於益,故全其可全也。合者,整合也,天下分久必合,合久必分也。
  故力爭之法,十則納之,五則併之,倍則削之,對則能競之,少則能游之,不若則能他爭。故小則力敏,大則力堅。
  夫財者,商之氣節也,財絡則氣力必堅,財困則氣志必弱。
  故商之所以患於財者三:不知財之不可以費而謂之費,不知財之不可以節而謂之節,是謂糜財;不知各部節度而施各司之職政,則財力必盜矣;不知各部之責權而就各司之職任,則氣節必流矣。內政既流且盜,則他強之併必至矣,是謂亂制引勝。
  故知勝有五:知可以爭與不可以爭者勝,識大小之用者勝,與市上下同仁者勝,以整待不整者勝,善人而用不疑者勝。此五者,知勝之道。
  知己知彼,百用不費。順利益之為合,逆利害之為爭,故謀也。
  勢因需求之動,變生於兩端之間,奇正發於兩端之微。故預事不妄言,用機不多猜。且事之微者,其言不足全也。機之用者,其變不定見也。料外而往,料外而來,能卓見而不執偏者,謀爭之先知也。
  無謀而爭者,遇聞則聚眾議,見利則貪速圖,貧知則困未料,多辨則無省危。故善謀者,不妄張議。善除隱患者,靜理於未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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