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案例》024】方是民与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名誉纠纷案

整理→ 潜渊律师 3月14日
【案件事实】
被告所办杂志《探索与争鸣》刊登了《关于方舟子现象的反思与断想》一组文章,该文章除反驳和批评原告方是民的发表观点外,还使用了诸如“江湖骗子”、“假洋鬼子”、“无赖相”等言辞。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侵害名誉权的侵权责任。本案的争点在于:被告使用的上述言辞是否已经超越了学术争鸣的范畴,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对于已公开发表的文章及公众人物公开进行否定性评价,属于正当的批评及争鸣范畴。无论批评或争鸣文章的观点是否成立及是否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均不构成对批评或争鸣的相对人的名誉权的侵害。就批评或争鸣文章使用的言辞而言,过激或贬义的言辞,一般也是可以允许的,但如果文章使用的言辞属于侮辱性的,且系针对相对人的人格,则构成侵犯名誉权。本案《探索与争鸣》刊登的《关于方舟子现象的反思与断想》一组文章,其内容主要涉及对方是民公开发表的文章观点的反驳和批评,属于学术争鸣的范畴。该文就方舟子现象的动机、后果、文风所做评论,无论是否成立,均为正常的学术批评。因此,就争议文章的整体而言,不构成对方是民名誉权的侵犯。但是,争议文章使用了“江湖骗子”、“假洋鬼子”、“无赖相”这些言辞,这些言辞具有较强的侮辱性,其针对的不是被批评对象方舟子的观点或言行,而是其人格,且这些言辞不是正常的学术批评所必需。因此,争议文章所使用的这些言辞,构成对方是民名誉权的侵害。
【案例来源】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终字第7658号民事判决书。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