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聚会后身亡27人全被判担责!参加各种聚会的三大警示

又到了春节的团圆季和聚会季,亲戚朋友相聚一堂,既是亲情的体现,也是文化的传承。聚会喝酒可能是最正常不过的事情,毕竟我国很多地方“列酒不成席”仍然盛行,虽然现在已经不再像以前那样劝酒甚至灌酒,但喝酒仍然是聚会不可或缺的道具。但需要注意的是,聚会喝酒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法律责任你知道吗?

据光明网报道,绍兴张某根参加一年一度的初中同学聚会,并喝了些白酒后独自驾车回家发生车祸,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根系醉酒后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张某根的家属起诉当日参与同学会聚餐的沈某等27人,认为聚会的共同组织、参与者,均未尽到共同饮酒人负有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和相应的照顾、保护等特定义务,应当对张某根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绍兴法院综合考虑张某根的死亡原因及共同聚餐者的过错程度,最终酌情判决:

被告沈某等六名同桌聚餐者每人承担5250元的赔偿责任,其余二十一名共同聚餐者每人承担3150元的赔偿责任。

从上面的案例给我们三大警示:

第一大警示,同学朋友聚会不要忘记安全第一,特别是节日聚会时尽量不喝酒、少喝酒应该形成新的思维模式和定式

同学朋友聚会,本来是一个高兴的事情,可一旦出现事故和问题,就反目成仇,这是所有的人都不希望看到的。

同学朋友聚会是一种友情的行为,特别是节假日同学朋友聚会,更是一种友情和亲情的传递和表达,聚会时适当的饮酒也有利于感情的升华,所谓“无酒不成席“甚至无酒不欢已经成为一种习俗。在中国,大家总觉得酒桌上一起喝酒才能促进双方的友谊,甚至有“感情深一口闷、感情浅舔一舔“的说法;劝酒更是常有的事,各种劝酒歌和劝酒令曾经成为一种文化符号,“不归不醉”简直就是常态。

但过度的饮酒、劝酒甚至灌酒就成为一种陋习,虽然可以称之为地方特色和风俗习惯,但毕竟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和不良后果。

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年来我国每年死于车祸的人数高达10万左右,其中相当部分是“酒精”所致。中国每年由于酒后驾车而引发的交通事故多达数万起,数以万计的家庭因为交通事故而支离破碎。另有数据统计,从1994年到2004年,全国因酒后驾车而导致的死亡人数平均每年以7.3%的速度增长,对社会和家庭造成的危害巨大。

另外根据公安部的权威数据显示,2011年5月1日醉驾被认定为犯罪以来, 2013年全国共查处酒驾150万起,2014年全国查处了65万起酒驾事件。2015年3月1日至4月30日,全国共查处酒驾13.8万起;虽然全国发生涉及酒驾的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环比都呈现下降趋势,说明人们越来越对于酒驾后的安全比较重视,但是出现的事故仍然触目惊心。

因此,同学朋友聚会时不要忘记安全第一,更不要相互劝酒和灌酒,要相互关注相互之间的安全,提醒大家共同注意安全,应该成为聚会时应该有的行为准则,这既是社会文明的进步,也是聚会时的新型要素。

第二大警示,同学朋友聚会时对参与的同学朋友负有善意的提醒、劝诫、照顾和帮助的责任和义务,不能以自己没有劝酒、灌酒为由逃避责任

同学和朋友聚会时以安全为第一原则不仅仅是文明的需要,更是法律的要求。

根据绍兴法院审理的意见,亲朋好友之间聚餐饮酒本是一种情谊行为,每个饮酒者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注意义务,同时各共同饮酒、聚餐者应对其他同饮者负有善意提醒、劝诫、照顾和帮助等安全注意义务,而同桌聚餐者的义务更应高于其他共同聚餐者。可见,这已经从法律上明确了聚会时相互的安全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我们看到张某根与沈某等28人聚餐,其中六人与张某根同桌,在张某根已达严重醉酒程度时,聚餐者放任其独自离开,于情于理对意外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27个聚餐的同学中都需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只不过是同桌的人责任更大,而不在同桌的人也不是没有责任,只是责任略微轻一点而已。

另外一个案例是:2019年的5月份,南京溧水的蔡某受邀和熟人聚餐,在喝了酒之后,独自骑电动车回家,不料撞上路边栏杆死亡。蔡某家属将同桌吃饭的其他6人全部告上了法庭,索赔158万元,最后,法官表示,对醉酒者,聚餐组织者、同饮者负有一定的劝阻、照顾、护送等义务。

因此,聚餐不喝酒也许在未来更能成为时尚,特别是对于喝酒的人要履行照顾的责任和义务,最好能够安全地护送回家。

第三大警示,同学朋友甚至家庭成员聚会时,要考虑相互的成员之间的安全“注意义务”,这一点容易被忽略但却往往容易出现问题

很多人可能会认为,聚会时应该各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特别是那些不喝酒的人更觉得跟自己没有什么关系。每一次同学朋友聚会后出现问题时,都有一批自认为的无辜者,但是无论是从亲情的角度还是从法律的角度,同学朋友聚会时都有相互之间的安全注意义务和责任。

什么是相互之间的安全注意义务和责任?

根据上面的相关案例,绍兴中院审理后表示,饮酒人处于醉酒的危险时其他共饮人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并明确这种注意义务并不完全是道德义务,同时更是法定的责任和义务。

在共同饮酒引发醉酒死亡案件中的“注意义务”主要存在两个聚会的阶段:

在共饮阶段时要注意的义务是:宴请组织者负有提醒在场人适量喝酒的义务,其他共饮者亦不能强行劝酒、罚酒,无论是宴请组织者还是其他共饮者都应当特别注意观察是否有人出现醉酒或其他身体不适状况。这一点一定要引起足够的重视,有的人可能因为身体原因在喝酒甚至在没有喝酒的情况下引发其它疾病的发生,也可能会危及生命安全。

在共饮后的阶段时要注意的义务是:共饮人负有对过量饮酒者的救助义务,如劝阻酒驾、联系家属、送医就诊、安全护送等,若共饮人在饮酒时有强劝、逼迫、许诺等不当行为的,将负有更严苛的救助义务。若饮酒人系自身原因醉酒的,共饮人仅在具有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责任。这里实际上明确了两种责任:一种是共饮人的共同责任,大家都具有对饮酒人共同救助的责任和义务;另一种是对于有强劝、逼迫、许诺等不当行为的共饮人,一旦出现问题负有更大的责任,因此也具有更严苛的救助义务。

上面的案例中,一些同学说,吃饭的时候并未劝酒,开席之前大家还都互相提醒开车不能喝酒,似乎不应该承担责任,但法律认为并i没有尽到应该注意的义务并进行尽责的救助行为,所以仍然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喝酒本来是高兴的事情,同学朋友聚会也是一种友情和亲情的表达,但注意安全、少喝酒、不劝酒、实行必要的救助责任和义务,应该成为聚会时的文明守则。(麒鉴)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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