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如何赔偿

醉酒后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如何赔偿

民一庭 孙鑫 东丽法院 4天前
案例导引

2019年4月,姜某驾驶小型轿车,沿东丽区登州路行驶至事故地点轧越双黄实线左转弯,遇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向北沿登州路驶来的阎某,双方车辆碰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人受伤和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姜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本次事故致姜某身体严重受伤,支出大量医疗费。阎某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因事故中阎某存在醉酒驾车的情形,因此庭审中保险公司抗辩因存在醉酒驾车情况,符合交强险免赔的情形,不同意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因此,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姜某进行赔偿。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继续向姜某赔偿医疗费。

虽然法院判决交强险继续赔偿姜某医疗费,但交强险承保公司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向侵权驾驶人进行追偿。驾驶机动车是一种高危行为,近年来交管部门对于酒后驾车不断加大查处整治力度,但醉酒后发生的交通事故仍时有发生,在此也提醒各位驾驶员朋友,“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珍爱生命,远离酒驾。

法条链接

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0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