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延缓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在缓缴期限内是否有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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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01
我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取得的经营所得是否能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的延缓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02
我是一家个体工商户,选择延缓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在缓缴期限内是否有滞纳金?
03
我们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是否需要计入企业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04
如果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情形,是否必须按照该规定计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第一条和第二条均非强制性规定,纳税人仍可选择原有方法计税。
05
因疫情紧急,有些企业或个人向定点医院捐赠时,医院开具的接收函有的未注明捐赠物品的金额,请问,可否凭这样的接收函在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得税税前扣除?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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