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检合一】---重磅预测:差一步美满!让通关单再见?
首先,今天你上班么?如果上班的话,先来看一个神逻辑,似乎是那么回事
好,说回我们的重磅消息:
关检合一第一枪,通关单消失就在眼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
(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二条第二款。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二)删去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这两条跟咱实际业务没啥关系,略过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一条中的“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验放”。
第十一条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商检机构报检。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验放。
删除了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验放。
(二)删去第十五条第二款。
对本法规定必须实施检验的出口商品,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验放。
以下:略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那么就是说以上这些,现在就实施了,似乎也没啥大不了的嘛,但是我们在细细思考一下呢?
通关单是干什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的进口商品,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单办理海关通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的出口商品,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单办理海关通关手续。
其实也就是说通关单是一种报关凭证
那么通关单是怎么做的呢?为什么要有通关单呢?我们就以法检为例:
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境商品,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监管,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或代理人须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也就是说要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实施检验检疫的,没问题的,才会签发通关单。那么咱们稍微扩大一下需要实施检验的商品:质检总局令第25号《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3号《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4号《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及《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等----
最美的不是关检合一,是曾与你许下贸易便利化的誓言——方文山
那么现状呢?
关键合一了,检验检疫部分职能并入海关了,人员也进去了。
那么问题就来了:
以前海关是凭检验检疫凭证放货!
现在检疫检疫是自己人了,就是自己给自己开个证明,然后跟自己说:你看没问题!放行吧!
是不是有点傻?好像是吧
那还有什么好说的,取消啊,企业报检之后,不再签发通关单,直接并入报关单不就得了。
一定有朋友要说我了,你个死胖子,说的轻巧,这么大的事,怎么可能取消?最多就是海关取消通关单联网核查,通关单绝对不会消失的!
可是,胖友,咱么不是预测么?胖子我预测通关单就要消失啦!因为这事真的不难,不信我给你们看个实锤!
2014年,咱们就这么干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14年第35号
一、对从上海口岸入境后直接进入上海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保税货物,在进境备案申报环节,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不再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在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签章,上海海关不再验核入境货物通关单或相应签章。
备案清单签章都行!
报关单上加个栏位不行么?加个栏位动作大,加在备注栏也没问题哇!
至于查验嘛,现在都是一次查验了么,这个根本不需要再提了
加入一栏检验检疫情况:比如填写3C证书号或者药品注册号啥的---
这事就看新海关的智慧啦!
胖剑我的意思就是不论是现实流程考虑还是单证技术考虑,都是可以取消掉通关单啦!
目前嘛,就先让并联申报再飞一会,未来,很快就来啦!
最后,我们可以唱歌庆祝五一啦!祝大家劳动节快乐!
差一步美满,跟通关单再见
差一步报检员们无法生还
不甘愿并入海关
可谁都不是神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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