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法律的四个维度
第一个维度之实在法与自然法
实在法与自然法的主要区分点为是否强调道德和法律的两分,或者是否承认道德和法律之间具有关联性;实在法(或实证法学派)不承认道德和法律之间有联系,即道德是道德,法律是法律,二者是“分门别户”的;集中反映这种特征表述为:恶法亦法。而自然法(或自然法学派)则承认道德与法律之间存在着天然的联系,法律寓于道德之中,道德体现法律精神,二者不可分开,集中反映这种特征的表述为:恶法非法。
第二个维度国家法与民间法
国家法与民间法的最大的区分就是是否具有统治阶级(国家政权力量)的强制力的实施保障。国家法具有全局性、全国性、全面性、普遍性、强制性,任何人和组织违反了国家法必然会遭受到国家法的强烈否定(制裁),而民间法则不同,民间法属于社会规范的一部分,其不具有强制力的规范性,虽然其具有天然的正当性,但其为自动自发的,靠自我实施来完成,不具有普遍性的效力。
第三个维度字面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
我个人认为字面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二者的关系的经典表述为:徒法不足以自行,徒善不足以为政,但无法必然会导致社会弊病,无善必然会积重丛生。其背后隐藏的含义是我们不仅需要良法,更需要善治。字面上的法可以理解为静态中的法律,行动中的法可以理解为动态中的法律,这就类比法制与法治的关系,也好似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虽然有些片面,但这样理解起来较为容易一些。
第四个维度立法之治与司法之治
实际上,立法之治与司法之治都有一定的滞后性。立法不可能开始就预测到万千现象而予以全面规制,做不到,也可能,尤其是当今飞速发展的中国社会。司法之治具有天然的被动性,“不告不理”是其重要的特征,同时其事后性的特征要求法溯及既往。如果简单地理解二者的关系可以类比为成为法与判例法(不成文法的代表)之间的关系。法者,治之端也!同时,法律是矛,也是盾,我们需要良法,更需要善治。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火墙,更需要司良法,而以善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