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伦多改头换面的变相遗产税
很多人都想知道,加拿大究竟有没有遗产税?
如果涉及到遗产,特别是房产类的遗产的时候,究竟是如何缴税的?
有什么办法可以未雨绸缪呢?
这些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今天,夕子就与大家逐个解密。
首先要明确的是,虽然都是北美国家,但加拿大不像美国,没有“赠与税” 和“遗产税”,其中涉及到的税收问题,是以Capital Gain的概念来衡量是否纳税的。
Capital Gain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房屋增值的收益税,也即,只有当这些赠与或遗产产生“资本收益”时才纳税。
请大家要记住,加拿大每个家庭有一套自住房的指标,自住房卖出时候的增值部分是不用交税的。而房子本身的金额也是不用交税的,因为用来买房的钱原本就是增过税的收入。
如果一个人在死之前,卖掉自己的 PRIMARY RESIDENCE(唯一住宅),不必交在文章最开始我提到的capital gain 税。卖后把所得的钱留给子女,子女也是不需要交税的。
我们在买屋的时候,会常见本地人的房子,屋主在医院或者老人院奄奄一息,POA给孩子来卖屋,这样的话在老人走之前卖掉,是不需要交税的。
举个例子,老黄先生刚刚过世,除了本身居住的房屋之外,他还遗留了一套公寓给他的儿子和太太。
首先,黄老太太会继承这套房产,继承的时候,是不必纳税的。但是,因为黄老太太年事已高,无法继续管理这套投资房。家庭会议过后,决定将这套公寓卖掉,在这种情况下,出售该房产,就需要计算纳税。
老黄先生买这套投资房的时候是20万,现在市场售价50万。其中有30万的收益,这笔费用减去老黄先生对这套房子的装修以及一些相关费用8万,还剩余22万,除以2,为11万。这相当于11万的收入。根据这笔收入来打税的。
要说明的是,这部分税收,不是计算在继承人名下的,而是算在过世者身上的。继承者是替过世者进行税务申报。在这个CASE上呢,就是黄老先生的儿子替黄老先生进行税务申报了。
具体原则是:过世者过世前的收入,还有其资产的Sales Upon Death,依照前述的资本收益进行纳税。
由于过世者往往是老人,老人的投资期限通常很长,资本所得巨大,在所得没有清算完毕之前,按照加拿大法律,这部分资产和收入基本处于冻结状态,是不能动用的。弄不好就会造成继承者无力负担的局面。
所以,移民朋友一定要注意这一点,只立遗嘱并不算万事大吉,为儿女计划,早做资产规划,或者找一个有能力执行遗嘱、且可以信赖的亲友,是比较重要的问题。
但由于中国人对于死亡的忌讳,很多人或者根本没立遗嘱,或者立得很草率,导致给子女遗留下繁杂的法律问题。
比如说,如果黄老先生没有立遗嘱,他的儿女之间就要商量出一个资产的分配协议(这是比较容易产生的问题的一个环节,如果儿女意见不统一,协商的时间就会大大延长,有时经达数年,受伤的是继承人,得益的是律师),然后向省政府申请遗嘱认证,经过遗嘱认证,继承人才能合法拥有分配的资产。
申请遗嘱认证须缴交probate fee (遗嘱认证费)。这项费用是按照遗产数量,采取阶梯方式收取的。
安省应该是最高额的遗嘱认证费,前50000加币,收0.5%,超出部分收1.5%。
降低遗产处理难度,避免继承人付出巨额代价和精力的最好办法,是在老人在世时,就提前做好资产规划和转移。
加拿大可以提供此类规划和转移的方式有很多,由于每个人的情况并不相同,且所涉资产形态、范围广泛驳杂,除了咨询相关专业理财机构外,建议一定要咨询你的注册会计师,由注册会计师提供一个较为全面的建议。
除了遗产税之外,我们遇到的另外一个问题就是父母给孩子的赠与。这里面包括现金赠与和房产赠与。
以张太太为例。她赠与女儿20万现金,无论是她本人还是她女儿,都是不需要纳税的。因为这笔现金此前已经计入过张太太的收入中纳过税了,是她纳税后所得,因此不用再次纳税。
同时,张太太决定赠给女儿一套市值30万的公寓。
这笔钱就需要张太太本人纳税了。
30-25=5/2=2.5万,这笔2.5万的增值需要缴税。但是受赠人,也就是她女儿,在这笔赠与中,不必纳任何税。
这里需要注意的还有两个关键点。一个是受赠人的年龄,一个是受赠人后续处理赠予资产的行为。这两个关键点互为作用,可能会为赠与产生后带来不同的税务问题。
在加拿大如果父母赠与未成年子女现金,子女拿去花掉,无论父母还是子女都不用缴赠与税。
但是如果未成年子女拿去投资(比如买卖股票或买房出租)产生了收入,会被算作父母的收入,从而带来纳税问题。
如果父母赠与成年子女现金,无论这些成年子女将现金如何使用,都与父母无关。
了解到具有加拿大“特色”的遗产税后,相信你会有一个很清晰的房产与投资的规划了,下一步的,就是与专业人士合作,将资产尽可能的最大化。
夕子在这里也期待与你的进一步合作,有我的保驾护航,令你省心顺心舒心,高枕无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