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事务所薪酬制度的一些想法(二)

关于执业律师绩效制度的建议

执业律师的绩效薪酬组成主要包括:案源绩效、办案绩效、年度考核绩效。因为律师的主要工作就是两项,开拓市场和承办案件,因此其绩效薪酬也应主要考虑这两点而制订,不宜将工资结构设计得太过复杂。

一、案源绩效(案源提成)

为了激励全体执业律师开拓案源、增加业务收入,建议案源提成采取分段固定比例模式,具体如下:

关于5万元的起点标准说明:

既保证了现有标准的延续,也可避免执业律师利用漏洞,如果起点过低,比如起点定为1万,则执业律师可以将代理费与当事人谈判至11000元,提成比例就相应提高一个等级,这是不合理的;

(二)关于分段范围设定,建议范围设定宽一些,也可以达到上述目的。减少执业律师利用漏洞的机会。

(三)关于提成比例是否过高的说明:

提成比例是直接与业务创收挂钩的,提成越高说明创收越高,相应地经营成本比例会降低,并不会出现收支不平衡的情况。以我所目前平均每年200件案件、年业务收入200万元、经营成本比例40%、案源提成20%为例,平均每件案件收费1万元即可实现收支平衡,即收费超过1万的案件都是可以适当提高提成比例的。因此,将提成20%的起点定在5万元并不影响现有的财务状况,超过5万的案件给予更高提成也不影响财务收支状况。

二、办案绩效

建议采取固定比例、同时设定上限和下限的方法,差旅费由执业律师与当事人自行谈判,结合第一点的案源提成,执业律师也不会为增加收入而故意高收差旅费,因为已经有较高的案源提成,不值得为一点差旅费再冒风险。

即固定比例为20%,最低1000元,最高50000元,这样就结合了固定比例模式、提成模式和按件计酬的特点,又比单一模式灵活。具体比例和金额可研究决定。

三、年度绩效

(一)业务绩效:主要针对超量完成年度业务量任务的部分进行的奖励,因案源提成已经很高,建议此绩效比例不宜过高或可以不设定该绩效奖励,只将年度业务作为一项律师级别考核指标;

(二)质量绩效:主要针对执业律师的办案质量进行奖励,同时也是执业律师评级的一个因素,因其与律师等级挂钩,已经影响到了律师收入,所以建议此绩效标准不宜过高,主要是奖励性质。

四、执业律师级别考核

因律师业务量化标准不多,建议主要考虑两方面,即业务量和业务质量。

(一)业务量:即根据年度业务金额确认;

(二)业务质量:即根据第三点中的业务绩效考核结果确认。设定一个最低标准,低于此标准的不予以晋级即可。

这样即进行了考核,也避免了考核工作量大、不好操作的难题。

五、关于提成(包括案源和办案)模式的说明:

(一)关于案源提成(实际上即业务提成、销售提成)

适用比较多的绩效提成主要有固定比例模式、递增模式和递减模式,选择什么样的模式主要与单位的产业类别、结构和经营情况相关,我建议案源提成选择递增模式的依据为:

1、生产型或产销一体型单位:采取固定比例或递减模式较多。因为利润率相对稳定(主要取决于市场行情),所以销售业务绝对值的增加必然是以生产成本绝对值(主要是生产原料和技术、设备投入)的增加为前提的,而利润率通常保持相对稳定的水平,因此对于业务人员的提成基本上也较稳定,销售人员也能够理解其收入不可能触碰利润上限。

2、服务型(商业)单位:采取较高固定比例或递增模式较多。因从表面上看,其经营成本(主要是物业成本和人力资源成本)比例相对稳定,也不需要匹配业务增长而增加其他原料、技术和设备投入成本,则意味着业务收入越高成本比例越低,利润也就越高,所以提成适用递增模式才更有利于激励员工创收,这种模式也才是合理的。另一方面考虑,表面上不需要匹配业务增长而增加其他原料、技术和设备投入成本,但实际上执业律师投入的时间和精力等成本就是属于此类成本,从这个层面上说,也应当增加此类成本的投入,体现到工资中即是提成比例的增加。

(二)关于办案提成,则可以相对灵活,可以固定比例、递增模式或组合模式。考虑到员工办案的积极性,结合律师服务行业的特点,执业律师本身就是事务所的原料、技术和设备,不建议采取递减模式。

另:我认为制订薪酬方案,因为执业律师是事务所的主要力量和基础,所以应当以执业律师为主线,先制订执业律师的薪酬方案,再制订管理岗位薪酬,行政岗位薪酬,能够重复享受的就重复享受,不能重复享受的特别说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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