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一建筑采用不同基础形式的规范规定

关于同一建筑采用不同基础形式的规范规定

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6年版)
3.3.4 地基和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不宜设置在性质截然不同的地基上。
    2同一结构单元不宜部分采用天然地基部分采用桩基;当采用不同基础类型或基础埋深显著不同时,应根据地震时两部分地基基础的沉降差异,在基础、上部结构的相关部位采取相应措施。
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
8.5.2 桩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同一结构单元内的桩基,不宜选用压缩性差异较大的土层作桩端持力层,不宜采用部分摩擦桩和部分端承桩。
3、《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技术规范》(JGJ 6-2011
6.4.2 桩筏或桩箱基础中桩的布置应符合下列原则:
1 桩群承载力的合力作用点宜与结构竖向永久荷载合力作用点相重合;
2 同一结构单元应避免同时采用摩擦桩和端承桩;
4、《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
6.5.1岩石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当基岩面起伏较大,且都使用岩石地基时,同一建筑物可以使用多种基础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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