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代持协议你需要get的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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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集团化的公司的实际经营过程中,很多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为规避法律法规的一些特殊限制规定或为了资产隔离等需要,都会采取股权代持的模式来进行持股,但正是因为如此,代持股的纠纷也层出不穷。那作为一名公司法务人员,如何抓住代持股协议的关键点,协助实际出资人签订一份完善的代持协议,发挥代持股的优点,避免后续纠纷纠显得尤为重要。下面笔者就自身工作经验并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以实际出资人角度就代持股协议的签订的注意事项就简要分享。

01

理清概念及效力是前提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合同效力对合同的履行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实现来说至关重要,笔者经查询相关判例,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司法实践中关于为规避《公司法》关于股东人数限制及基于资产隔离、关联交易、竞业限制等的股权代持协议一般认定为有效,但特殊监管行业,如保险业等除外;上市公司股东的股权代持协议一般认定为无效。因此在签订代持股协议之前,一定要根据自身所处的行业及公司的监管情况进行查询,如查询判例及法律法规对本行业代持股协议效力是否定的,请避免采取此类模式。

法条链接: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2

权利义务明确是核心

在明确了所处行业签署代持股协议无特殊监管后,那么接下来签署一份完善的代持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发挥代持股的优点就尤为重要,因此要从以下4点来进行权利义务的明确:

(1)主体信息及委托内容要明确,在代持股协议中要将隐名股东、显名股东的主体注册或身份信息进行明确,同时对目标公司及委托代持的股权份额进行清晰明确表达,如: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xx公司(以下称目标公司)人民币xx出资(该出资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的xx%,以下简称“代表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2)代持人的股权收益权要明确排除,避免代持人因死亡、离婚、股权被执行等事由发生时,使得实际出资人的权利受到波及,如约定:乙方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

(3)实际出资人要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代持人在行使表决权、请求分配股息红利权等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权利时,须事前征求实际出资人的意见并获得书面授权,如约定: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与该目标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5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授权。在未获得甲方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表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4)设置严格的违约责任,防止代持人权利滥用损害实际出资人的权益,当纠纷发生时能够及时进行追偿。如约定:在甲方取消对乙方的代持股委托时,乙方应积极协助办理股权变更,否则乙方应按代持股金额的万分之五每日支付违约金给甲方;因乙方在代持股期间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所造成的损失额的30%支付违约金给甲方并赔偿因此给甲方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法条链接: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3

书面文书留存须重视

经过前面两步后,并非万事大吉了,还有重要的一步就是要注意保留证据文书,以备将来发生纠纷时使用,切莫相信口头承诺。如股权代持协议原件、实际出资人的实际出资凭证、转款证明,实际出资人向公司其他股东、代持人的配偶及债务人等第三人披露股权代持的书面文件,股东会决议,优先购买权放弃声明等一系列文件,必要时进行公证,增强证明力。

法条链接: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2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04

结语

代持股协议对于实际出资人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如果能合理运用能一定程度发挥资产隔离等规避风险的作用,但是运用不当或者滥用则会造成实际出资人股东权益难以实现、显名受阻等巨大灾难,因此在签订在代持股协议之前,一定要慎重考虑协议的效力及协议条款的设置,防范风险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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