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逵·精解读 关于“年休假”的“七问七答”

曾素洁 律师

业务三部专职律师,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仲裁、人身损害赔偿等法律事务。

一、哪些职工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职工必须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且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由此可见,与用人单位仅存在劳务关系的员工、非全日制用工、退休返聘人员等不享受带薪年休假。

二、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应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由此可见,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应满足(1)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2)没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任一情形。

三、已经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职工进入新用人单位,在新用人单位是否享受年休假?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举例:甲在连续工作3年,2020年3月15日入职A公司,甲在A公司当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3天,计算方式为:“291天÷365天×5天=3.986天,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休年休假未休的怎么办?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举例:甲在A公司连续工作2年,2020年10月28日离职,甲当年度在A公司已休假1天,甲离职时在A公司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天数为:1.3天,计算方式为:“95天÷365天×5天=1.30天,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知福维修年休假工资报酬”

五、职工签署自愿放弃年休假,是否有效?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并且结合相关案例【(2020)沪民申644号】,若职工自愿书面签署放弃年休假,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签署自愿放弃年休假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员工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书面签署放弃年休假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该放弃行为有效。

六、职工是否可以以用人单位未支付未休年休假报酬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首先,从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法律性质来看,未休年休假报酬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指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中所指工资报酬是正常工资;其次,从立法目的来看,带薪年假制度的设定目的是让职工能够享受较长时间的休息,以维持和恢复其劳动能力,劳动合同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均未赋予,职工未获未休年休假报酬时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利。

故笔者认为,职工不能以用人单位未支付未休年休假报酬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的仲裁时效时多长?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川高法民一〔2016〕1号)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的仲裁时效适用一年的时效规定,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经劳动者同意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顺延至下一年度的1月1日起计算;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的,该年度的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仲裁时效从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计算。

结合相关案例,笔者认为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包括正常工作的工资收入和额外200%的支付款,其中200%的支付款的实质为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年休假而应当承担的一种福利待遇,并非劳动报酬,因此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限制”的规定。未休年休假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其仲裁时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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