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头酒馆五】在德国车辆剐蹭逃逸的后果和应对(纯干货,建议收藏)
前两天有个朋友来找我,跟我说了这么一件事:前段时间她和她朋友一起出去,把车停在一个停车场,离开的时候倒车,不小心蹭到了后面的一辆车。当时她和她朋友下车一起查看了下,觉得没有明显的剐蹭问题不大就离开了,没有报警也没有留字条。过一段时间她收到警方的调查信件,说有目击证人看到他们肇事逃逸,在向警方如实供述当时的情况后她以为事情就过去了。结果前一段时间她收到法院的处罚(Strafbefehl)。信里说因为碰撞造成对方车损大约2300欧元,另外因为她逃逸,因此依据刑法典第142条第一款第一条以及第44条,对她处以30天按日计罚罚金(每日罚金50欧)共计1500欧元加一个月的驾驶禁令(Fahrverbot)。此外她还需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在日益扩大的留德华群体中,其实类似的事件不在少数,几大华人论坛里类似的求救贴比比皆是,多的时候我一周就接到过两起类似的咨询。但网上相关的中文资料却少的可怜,要么就是很零散,或者因为答疑人非专业出身,给的解答其实有不少纰漏,容易造成误导。所以就借这个平台,我就以剐蹭为例,系统地回答下关于在德国剐蹭肇事逃逸的后果和正确应对。因为我相信绝大多数的情形都是因为剐蹭或者压根没意识到事故发生的情形。我相信这篇文章绝对是全网独一无二的一份专业攻略,万一以后自己或者身边的朋友再发生了类似的事件,只要有这份攻略在手,都能做到遇事不慌。
一、德国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概览
德国的交通肇事逃逸是由刑法典第142条规定的,一共有五个条款。条款的主要目的也是为了降低调查取证的难度,以达到保护受害方的利益。非法律专业出身的人读起来可能比较困难,我来给大家总结下。交通肇事逃逸罪主要是由第一款界定的(看不懂的可以直接跳到第二部分详解部分):
1. 在道路交通(Straßenverkehr)中造成了一起事故(Unfall);
2. 没有为事故另一方之便,提供确认(Feststellung)肇事人、肇事车辆信息的可能性;
3. 没有等待合理的时间(angemessene Zeit)。
或者依据第二款:虽然等待了合理的时间,或者有正当理由离开了事故发生地,但是没有在事后及时地提供确认其身份的可能性,参照第一款处罚。
第三款主要界定了肇事人的义务;
第四款是对于轻微损害于事发后24小时内履行告知义务可以免于或者减轻处罚的一个豁免(请务必注意其适用前提,详见后文);
第五条是对肇事人的界定。
而44条是对肇事逃逸后果的规定。判罚的尺度主要是依据实际造成的损害来界定的,这个后面再讲。
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肇事逃逸还有一个主观故意的要件。
二、构成要件详解
首先,道路交通比较容易理解。但请注意,这里的道路交通应该做扩张解释,受142条规制的不仅仅是道路交通(Fließender Verkehr),也包括类似于停车场等不特定公众可以进入的停车设施(Ruhender Verkehr)。但如果只有特定人员可以进入的停车设施(比如单位内部的停车场)就不在此范围内。
而对于什么是事故也是一个容易理解的概念,第142条下的事故当然不仅仅限于他人的人损,只要有他人的物损就满足了这一要件。自然,剐蹭也属于事故范畴。但大家一定要注意这些有个大前提是他人的(Fremdschäden),万一事故没有第三方,只弄坏了自己的车那当然也没有肇事逃逸一说了。另外,路上撞到了野生动物(Wildtieren)也不属于肇事逃逸。因为野生动物虽然也属于民法典里的物,但不属于他人财产。
比较有意思的是合理的等待时间。那什么是合理的等待时间呢?这一点法律没有规定,它是由判例依据具体事故所发生的时间、事故发生地点、事故损害大小、当时的天气状况及交通密度等因素所确定的一系列标准。也就是说,因为事故具体情形不同,合理的等待时间也会有所差异。我给大家两个参考的标准:一般来说,如果只是停车场的小剐蹭,白天的话30分钟是比较合适的等待时间;如果是夜间,这个时间可以缩短到20分钟。当然,如果是比较明显的事故等待时间需要相应延长。
有人会问,我当时正好有急事或者约好了Termin没发推,又等不了那么久,我能不能在对方的车的挡风玻璃上留个条或者夹个名片免除自己的等待义务?
请注意,留条的行为并不能完全取代等待的义务。理由很简单,万一突然刮大风把条吹跑了或者有好事的人把你夹的条拿走了呢?德国也有不止一起的案件,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把肇事人夹的条拿走,然后冒充事主给肇事人打电话说要私了,然后付钱了以为事情就了了,过了一阵收到警方的信说你肇事逃逸......所以虽然有类似判决,认为夹条可以缩减等待的时间,或者在微小事故中免除等待的时间。但避免风险的最有效手段还是及时报警!!!
但千万不要以为等待之后没人来就可以一走了之了。因为这样还是没有尽到142条第一款第二条的义务。142条第二款也明确了这一点。即使等待了合理的时间,或者因为合理的理由(自己受伤)或者其他理由(比如受到惊吓)离开了事故地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也会参照第一条处罚。所以再强调一遍,最有效的手段还是及时报警!!!(重要事情再说一遍)
142条的第四款虽然设置了一个24小时内报告的处罚减免期,但这只适用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比如停车场的剐蹭)并且是微小事故(造成他方车损不超过1300欧元)。所以万一你剐蹭的是个豪车,哪怕只有一点小小的痕迹,对方车损也很可能远超这个金额。法官采不采纳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最重要的一点是主观要件,也就是你有主观逃逸的故意。这又怎么理解呢?就是说警方必须举证你事实上意识到了事故的发生(比如有视频或者像引子里刚好有证人证明你曾下车查看过车辆状况),或者按照常识判断你应当意识到有事故的发生(一些比较明显的剐蹭比如对方车辆的保险杠都变形了,或者剐蹭痕迹很明显),但你直接开走了,那就推定你就具有了主观的故意。至于你自己怎么想的对于认定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压根不重要。但如果有些故事确实很微小,不仔细看不容易发现,在这种情况下于情于理都很难推断存在主观的故意,更谈不上逃逸了。
三、剐蹭逃逸的后果
剐蹭逃逸的后果取决于造成的对方的车损。但在实务里通常会依据造成的车损数额确定相应的责任大小。原则上分成四档(还有一档是不处罚的情形):
1. 如果车损在50欧以内,基本不处罚;
2. 车损在600欧以内,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3条a款适用简易程序判处一定数额罚金;
3. 车损在600欧到1300欧以内,一般来说会判处30天左右的按日计罚罚金,扣2分,并处以1-3个月的禁止驾驶禁令;
4. 车损在1300欧以上,会判处远高于30天的按日计罚罚金,扣3分,并吊销驾照至少6个月。
大家看了这个实务中的处罚分档,再对照下引言里的例子,会不会觉得有什么奇怪的地方?
对,我朋友造成车损已经超过了2300欧,为何是按照表格里第二档进行的处罚?
因为这个标准也是由判例形成的,标准的额度相对较低。而且在简易程序中,小额的车损定损(业内的标准大约在4000欧以内)依据通常都是由维修厂出具的维修账单数额确定的。虽然理论上警察有调查的义务,但理论和实务有时候不是一回事。每天的类似案件多如牛毛,也不可能每一件案件都走Unfallgutachten的程序。但这样就有一个问题,如果在4S店修,或者剐蹭的不幸是个豪车,可能一个小刮漆都得好几千欧,对当事人也不公平。法院当然也知道这个情况,所以对于很多事实清楚,后果不严重的剐蹭案件,实务里很多案件都是按照定损的数额低一档处罚的。
很多人担心,收到法院的处罚令后会不会留案底,影响以后的签证或者买房的贷款?
在很多小剐蹭的情形下不需要有这样的担心。只有当罚金高过了90天按日计罚罚金这条界限的时候才会被记入无犯罪记录证明。但这也意味着这已经不是一个小剐蹭,而是一起很严重的事故或者造成了人损的后果了。
当然,如果逃逸事实成立,保险在履行其赔付责任后会向你在5000欧的责任范围内追偿。
四、收到警方调查信&法院处罚令后的应对
这里不是教大家怎么规避法律逃避责任,而是合法合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大家收到警方调查信的时候,基本都是有人目击了你逃逸的过程然后向警方举报了。虽然有可能你自己压根并没有意识到事故的发生,或者像引子里意识到有剐蹭,但看了觉得不严重然后就一走了之的情形。
请大家明确一点,不是说你收到了警方调查信,你就一定有如实告知的义务。请记住TVB里的这句经典台词:你有保持沉默的权利, 但你所说的都将成为呈堂证供。
如果你有印象有剐蹭的发生,或者像引子里的情形,或者压根不确信有没有发生。警方的调查信上只需要填写必要的个人信息以及可能按警方要求提供驾照和行驶证的复印件,剩下的推荐交给律师处理,毕竟你往往不知道自己陈述当中的利害所在。在这种情形下,大家一定不要轻信网上的建议,慎用没有主观故意的抗辩理由,如果你被多人目击,或者剐蹭确实很明显,用这一条去抗辩往往会起到适得其反的效果。
如果你已经如实陈述了,并且收到了法院的处罚令。这时候靠自力辩护就显得力不从心了,你需要专业律师的帮助。在收到处罚令后两周内,你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的抗辩。这时候简易程序就终结了,法院会正常开庭审理案件。除了检查上面的构成要件是否都能满足,还得看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必然的因果联系,必要的话看具体案件会请有资格的第三方专业人士评估损害的数额。
以上就是关于剐蹭逃逸的一些基本情况,因为篇幅的原因,不能面面俱到,只是希望通过这篇文章给大家一个基本的指引。
敬请期待下一期《1985—鲁尔区上空的雾霾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