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词写作中的格律思维运用
在诗词写作中过好格律关,实际上就是要学会在写作时运用格律思维的问题。要写好诗词作品,就要将格律思维和形象思维同时结合运用好,二者缺一不可。这样才会产生既符合传统诗词格律,同时又具有意境的诗词作品。如果在一首作品中同时运用好了这两种思维,再加上作品有了前人所没有过的新意,就可能营造出较好意境的作品来。
格律思维的定义:就是作者在创作诗词作品时自觉运用诗词格律中的平仄规范、协韵规范、对仗修辞〔有的词牌的词谱中还有“倒装”、“叠字”等规定的修辞要求〕规范及句式〔例如词中的“领字”、断句〕等规范,使之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进行综合性的艺术构思的一种思维活动。它的本质是一种创作规范性思维。
格律思维的特征格律思维有约束性、模仿性、习惯性三个方面的特征。
1、约束性是指格律思维的排他性,规定写格律诗词,就只许严格按诗词体裁中相应的格律进行创作,而决不允许出律。
2、模仿性是指诗词作者以大量的古今同类作品的格律思维写作为范例进行写作。例如,在介绍诗词创作的工具书中,每一种诗律和词谱后面都附有一些典型的作品以资对照,实际上是给学习者提供模仿的范例。
3、习惯性是指当诗词作者学习按格律写作进行到了一定阶段,也就是运用格律思维写作积累了相当的经验以后,就会根据他自己所要表达的内容,形成一种主动、迅速地按与所选择的体裁相应的格律要求进行写作的思维定势。
到了这个阶段,作者就能够比较自如地驾驭了格律本身,由“自然王国”进入到了“自由王国”。
有不少初学诗词创作的朋友具有较为扎实的文字功底,写出来的诗和词也有一定的意境,满像那么一回事;但由于他们缺少将格律思维自觉地运用于创作的训练,或者是嫌按格律写麻烦,所以本来他想写一首律诗或某一名称词牌的词,而最终的结果却弄成了“四不像”。
诗不像律绝还勉强可称得上古体诗〔不协韵的除外〕,但词不遵律,决不是词,因为历史上并不存在“古体词”一说。
在诗词作者看来,一个词语不但有它的实质内容(即意义),同时还有它的外在表现形式(即格律属性):
词语的读音――代表其所属韵部
词语的声调――代表其平仄属性
词语的词性――代表其对仗属性
举例来说,比如说“光”这个词,对号入座的话,它的读音表示它属“平水韵”的“阳韵”;它的声调是第一声,表示它属于平声字;它的词性是名词,表示它在诗词对仗中只可以与其它名词对偶。
一个单音节的词,它在诗词格律中,必然是在韵部、平仄、对仗组成的“三维空间”内进行定位。
所以我们创作诗词在选择某个词语的意义的同时,也要对它的格律属性进行选择,以使它在诗词作品中所处的位置符合诗词格律的要求。这个选择的过程也就是格律思维的过程。
养成用格律要求进行思维的习惯,与养成用形象进行思维的习惯一样,是每一个诗词作者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当然,养成这种习惯有一个较长的过程,对于初学者来说,不可以操之过急,只能在创作实践中循序前进。
形象思维与格律思维是一首格律诗词作品的两翼,这两翼少了其中的任何一翼,这首作品便飞不起来,流传不远。若不按形象思维进行创作,写出的诗词作品就味同嚼蜡,缺少诗词作品应有的韵味和意境,没人爱读;若不按格律思维进行创作,老是出律,作品便没有抑扬顿挫的音乐感,念起来不顺口,人家便不会认同这作品是格律诗词。所以,我们学习诗词创作,应当注重这两种思维的同步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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