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拒绝接货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是什么?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买受人拒绝接货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是什么?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Article 610. If the quality of the subject matter could not meet the requirement so as to be unable to accomplish purpose of the contract, the purchaser may refuse to accept the subject matter or may rescind the contract. The risk of damage to or lost of the subject matter shall be borne by the seller if the purchaser does not accept or rescind the contract.
对于出卖方而言,合同目的就一个即销售标的物,获取销售收入。出卖方实际上并不太关心买受人购买标的物的目的是什么,那是买受人自己决定的事情。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也就很简单,即不能获得销售收入。
对于买受人而言,单纯地购买某标的物不是合同的目的,没有人为买而买的。拿标的物来做什么才是合同的目的。同样一件LV包,有人用来炫富,有人用来买菜,有人用来求爱,有人用来治伤。如果买受人使用LV包没有达到治伤成功或求爱成功,似乎又不能说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什么呢?用LV包去求爱未成功,可能跟LV包是没有什么关系的,可能是其它的原因。同样是买鸡蛋,有的用来做菜,有的用来孵小鸡。如果买鸡蛋是用来孵小鸡的,而由于鸡蛋的原因不能孵出小鸡,则可以说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所以,很难用一句话来概括什么是“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买受人而言,在合同中声明合同的目的,无疑会给自己增添“拒绝接受货物或解除合同”的筹码。何乐不为?
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原因其实还有其它规定,其中有第五百六十三条的(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如果签订了房屋送修合同后,因洪水将房屋冲走,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即属于这种情况,买受方可据此解除合同;还有第五百六十三条的(四)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购买的圣诞节礼物,出卖方在次年的1月1号后才交货,即属于迟延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留待相关条款中再详细解析,本条主要讲讲法典规定的风险转移的时间与买受人发现“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时间之差中的先后时间关系问题。法典规定了很多风险转移给买受人的时间点,如交付,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买受人,交到指定地点等。这些规定均是正常情况下,即在标的物的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情况下,风险转移的时间。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属于例外情况,即在出现这种例外情况时,应适用本条的规定,本条的规定具有取代之前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的功能。因为,法律不能苛求买受人在收到标的物之前即知晓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要求。
出卖人按照约定交货后风险转移,之后发生毁损或灭失,但买受人发现标的物不符合要求,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时,货物灭失或毁损的风险应由哪方承担呢?窃以后,根据本条规定之精神,应仍由出卖人承担。实践中买受人的举证责任非常大,不好完成。
本条规定的买受人解除合同的条件有两下且是递进的,首先是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且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如上面所述的孵小鸡的例子。如果买受人的目的是吃,则虽不能孵出小鸡但可以吃的鸡蛋,买受人不得主张不能孵出小鸡而解除合同。
根据本条规定的精神,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买受人接受标的物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给买受人,且买受人不得解除合同。
“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应由买受人做出选择。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同时解除合同,也可以不解除合同但拒绝接受标的物。在后一种情况下,受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修理、重做、减价、更换等,此时,出卖人不得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