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呼吁:颁布20年的《价格法》该改改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自1998年实施以来,对深化价格改革、规范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专家表示,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体制机制以及人们的思想认识和思维方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要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进一步完善并执行好《价格法》。

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制度已经确立

1998年5月1日,《价格法》生效实施,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价格改革的方向,并从法律层面对价格监测、价格调节基金、价格听证、主要商品储备、价格干预措施、价格紧急措施等制度作了具体规定,使政府价格管理进一步走上了法治化轨道。

“《价格法》确立了‘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的基本价格制度,破除了旧的计划价格体制,有力地促进了市场竞争,并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自动调节机制,及时反映供求关系,达到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司长岳修虎说。

“《价格法》的制定、颁布和实施,是改革开放40年的一个缩影和见证。”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认为,《价格法》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基本法,也是今后推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法律。

随着《价格法》的颁布实施,价格主管部门不断深化价格改革,修订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相继放开一大批已经形成竞争或者放开后能够形成竞争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下放了一些确需政府管理但地域性较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中央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由1992年的141种减少为目前的7种(类)20项,地方定价的范围也大幅度减少。目前,我国商品和服务领域的市场调节价比重已从1978年的3%上升到97%以上,市场化程度已经很高。

价格法律体系的核心框架也逐步完善。我国已经构建了以《价格法》为核心的价格法律体系,效力层级涵盖法律、法规、规章,内容涵盖经营者价格行为、政府定价行为、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价格监督检查等方面的价格法律制度体系。

“《价格法》实施20年来,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意识得到进一步强化,价格法治工作取得了质的飞跃。”岳修虎认为,《价格法》对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权限、形式、依据、原则、程序、信息公开以及定价过程的公众参与都作了明确规定,把价格行政权力置于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是在价格领域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国策的重要法律。

岳修虎表示,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始终把市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列入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不断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和改进价格调控的具体政策手段,逐步形成了以经济、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行政手段的价格总水平综合调控体系。

新形势下《价格法》有待进一步完善

《价格法》实施20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历史性变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趋成熟和完善。专家认为,作为规范和调节市场经济中最核心要素即价格的大法,《价格法》也需要与时俱进,对部分条款适时修改与完善。

事实上,最近10年来,每年都有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修改《价格法》的议案或提案、建议。有关部门也先后两次启动了《价格法》修改工作。2015年国家发改委价格司会同原价监局拿出了一个《价格法》修订稿,并征求了32个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区、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价格主管部门及委内司局的意见。目前,已对各方意见作了认真研究并充分吸纳,形成了《价格法》(修订送审稿)。

“这份修订送审稿最终没有上报,主要原因是社会各界对《价格法》的认识不太统一,包括一些经济学家、社会管理者,站在不同的角度对《价格法》提出了一些看法和意见。”岳修虎透露,虽然主流意见认为《价格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部重要法律,但也有部分人士认为《价格法》已经过时,应该废除;还有人认为市场经济不需要《价格法》,对我国是否需要一部专门的《价格法》抱有质疑。

多位专家表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一部单行《价格法》,不仅必要,而且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体现。国外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因价格管理体制不同,价格管理法律法规的表现形式虽然不同,但基本都有价格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价格法》施行20年来,对维护良好价格秩序作出了重大贡献。因此,应当进一步完善并执行好《价格法》,并不存在废止《价格法》的理由。

岳修虎表示,在《价格法》还没有修改之前,为积极主动适应新情况,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主要通过修订部门规章的方式,将实践中一些好的做法通过部门规章的方式先予以巩固。例如,去年修订了《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两部规章;今年,价格主管部门正在研究修订《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我们还将进一步加大价格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力度,根据新形势废旧立新,不断推进价格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岳修虎说。

适时把修订《价格法》提上议事日程

《价格法》颁布实施已经20年,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才具有持久生命力。因此,根据新时代新形势新实践,有必要对《价格法》作适当修改,列上议事日程。

岳修虎认为,《价格法》的修改,首先要适应新形势。比如,我国经济由高速度发展向高质量发展的转变;“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大形势下管细管好管到位的要求;机构改革中价格监督检查职能的调整等。

其次要吸纳新经验。比如,在制定价格过程中,已逐渐从制定具体价格水平向制定定价机制转变;探索运用互联网途径开展价格听证;在价格调控领域,实行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价格调节基金由征收改为财政预算,等等。

再次要确认新成果。比如,近几年来,在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方面开展了很多工作,但“成本监审”这项制度在《价格法》里找不到依据,有必要通过修订《价格法》予以确认。

此外,要作出新规范,特别是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在《价格法》中明确规定政府制定价格的模式和方法;坚持职权法定、依法行政,在《价格法》中进一步完善政府制定价格的程序;强化执法手段,加强价格监管力度;进一步理顺《价格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之间的关系,减少执法交叉;细化法律责任,科学设置罚则,避免“过罚失当”的不公正现象;明确对国家机关收费的监管方式和方法,填补现行《价格法》的立法空白点;明确在新的管理体制下,价格调控管理与价格监督检查的责权关系,加强协调配合。

国家发改委价格成本中心主任卢凤霞建议,要处理好《价格法》与行业管理法的关系,明确《价格法》在价格管理方面的上位法属性,避免其他涉及价格管理职能的部门各自为政,以更好地形成政策合力。

李曙光建议,《价格法》修订要关注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价格反应灵活”“要素价格市场化”要求,对价格立法、执法和司法要有明确的分工,还要对价格监测服务等其他职责予以明确规定。特别是要重点规制政府制定价格,明确政府的定价范围、定价规则,定价过程要透明,特别要考虑经济学的分析工具如成本收益分析方法。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原市场所所长刘树杰指出,现行《价格法》所列政府定价范围过于宽泛,列举内容并非并列关系,建议进一步明确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在文字表述上先定性,后采用“包括但不限于”的列举方式。

也有专家建议,要增加防止通货膨胀、通货紧缩内容,对价格总水平的调控要由调涨不调落的单向调节转为双向调控,既要管好通胀预期,也要防止通货紧缩;下放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的权限;加强价格监测工作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特别是要融入价格政策出台的事前、事中、事后过程中;规范价格监测工作行为、规则以及责任与权力,提升法律地位;重点增加价格应急监测与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建设相关内容,在政策干预措施、相关处罚条款中体现价格监测工作的相关内容。


来源 / 经济日报(记者林火灿)

编辑 /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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