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荣获上海市政协“优秀提案特别奖”殊荣的来龙去脉
小编说:
聚焦社会热点,关注民生百态。“工程质量和安全形势严峻、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严重、招投标中黑白合同问题突出、建筑领域腐败问题屡禁不止……”面对城市建设顽疾,朱树英律师结合自己精湛的法律知识,认真思考,总结经验教训。有人说他就像一个医生,洞察城市建设中的每一根脉络,一针见血指出其中利害,并利用自己在建设工程和法律领域积累的知识,对症下药、提出城市建设弊端的解决之策。我却觉得,他更像是一个“病人”,埋首于专业领域研究并深陷其中不能自拔,每一份施工合同、每一款法律条文、每一份政协提案……都令他如此专注而着迷。虽然年过花甲,但在律所,总能看见朱树英主任伏首案前,认真钻研和汲取专业知识,不知疲倦。
而正是出于这样一份责任感,让朱树英面对城市建设顽疾时感受到痛心疾首,更深觉责无旁贷。2008年国际金融海啸来袭,针对当时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所反映出的问题,朱树英律师于次年撰写并提交了《律师全程跟踪旁站,确保依法规范运作——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工程由律师全程提供法律服务的建议》提案,并不断完善最终促成提案被政府采纳并付诸实施,提案也被市政协表彰为“优秀提案特别奖”。这不仅是对于朱树英律师本人参政议政工作的肯定,更标志着律师政协委员能够在推进地方制订相关规定等方面发挥作用。而随后上海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律师在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中重要作用的若干意见》的正式出台,更是表明在朱树英律师的建议和推动下,地方党政领导越来越重视律师在规范政府投资重大工程的保驾护航的作用。时势造英雄,英雄推动时势!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律师登上了更广阔的历史舞台,将进一步在服务经济、推进法治进程、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好了,话不多说,一起来看看这篇“价值连城”的政协提案吧!
2011年1月14日,政协上海市第十一届第四次会议举办预备会议,和每次全会前的程序一样,预备会上表彰市政协上一年即2010年的优秀提案奖和第十一届会议以来委员所提提案的“优秀提案特别奖”。
上海市政协新设立的“优秀提案特别奖”是地方政协的创新,从优秀提案中选出并须公示通过。此次,上海评出的“优秀提案特别奖”共五份,其中党派提案三份,委员个人提案两份,我于2009年1月4日在第十一届第二次会议提出的提案《律师全程跟踪旁站,确保依法规范运作——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工程由律师全程提供法律服务的建议》,由提案承办单位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下称市发改委)推荐获评。这份提案由市发改委和司法局共同承办,获承办单位的接受并采纳,最后形成由上海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共同下发《关于进一步发挥律师在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中重要作用的若干意见》。
市政协决定此提案入选,是认为这个提案反映了律师参政议政会对完善依法治市方针产生明显的成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第十一届上海市政协共有委员808人,“优秀提案特别奖”从本届会议3000多份提案中产生,这使我任职以来辛勤写作的60份提案由此获得最高荣誉。
律师行业在政协的界别编成中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界别,而是和公、检、法、司共同编入社会科学界。政协各个界别的委员一般都会关注本界别的相关问题并提出相应提案。而我此次获奖的是一份专项提案,提案虽然涉及律师行业的业务发展并为之鼓与呼,但提案本身针对的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工程应有律师提供全过程法律服务的建议,其社会意义已超越了律师行业本身,涉及政府投资的规范运作和法律全过程把关问题,也反映了律师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高度关注。
受上海市委、市政府联合发文的影响,并把上海的经验推向全国,2013年2月13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提出由国家政府主管部门联合发文明确,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应由律师提供全过程专项法律服务,希望能将此拓展成一项法定业务——类似律师为证券上市公司提供的法律服务,即由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按规定应由律师提供全过程的法律服务。律师给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提供全过程法律服务并非上海一地律师的法律服务特色,其本身带有全国面上的普遍性。为提升律师的服务能力,我任职的全国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业委员会通过全体委员的努力,制定了《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立项、规划审批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法律风险管理法律服务操作指引》以及《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争议评审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等一系列相关的业务操作指引,在业务指导方面事先做了全国律师适应这些法律服务的准备工作。
获得殊荣的提案是怎样在3000多份提案中脱颖而出的呢?
由于2008年开始的国际金融海啸严重影响我国金融和经济领域,我国中央政府决定投资4万亿人民币,用于扩大我国高速铁路、高速公路、机场、码头等基础设施建设,地方政府以1:1的比例配套投资,地方的投资实际比例高于1:1,中央和地方的投资总共有十多万亿。我国政府的扩大内需的投资应对对策事出突然,是针对国际金融风波的临时应变而生。因此,巨大投资的各方面准备工作并不充分,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都没有从容进行,规划的研究和论证工作也跟不上,项目招标、投标也只能打破常规进行,设计施工进程的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也在所难免。在这样的背景条件下,众多重大建设项目的依法进行、规范运作就成为一个突出的难题。
如何确保两级政府这么大量的投资依法、规范运作呢?由国家主管部门发文,明确由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提供全过程法律服务是依法治国的需要,便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缺乏法律的过程把控,是出现纠纷和争议的根本原因;没有法律的保驾护航,是众多项目建设出现贪污腐败的重要教训。建立相应的治理机制是依法治国,也是地方依法治省、依法治市的重大决策。
为确保十多万亿巨额投资规范有序地推进,帮助政府有效进行跟踪监督,预防因对重大项目投资监管不严而产生的腐败,完全有必要倡导并推行律师的旁站式的全程法律服务模式。鉴于这样的客观情况,我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经过慎重考虑,在作为上海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过程中,以提案的方式建议,希望上海在这方面能够有所突破,能够由政府主管部门联合发文,明确重大工程项目由律师提供全过程法律服务。
在2009年的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期间,我提交了被编为118号提案《律师全程跟踪旁站,确保依法规范运作——政府基础设施工程由律师全程提供法律服务的建议》,提出由市主管部门正式发文明确政府重大项目建设由律师全程参与等四条建议。提案承办单位研究后认为,我的提案提出的四条建议很有价值,具有前瞻性,但立即推行该方案条件还不够成熟,政府有关部门还需要就专业律师如何参与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工程提供法律服务活动,作进一步的深入调研;律师如何参与、促进本市投资项目依法规范有序建设,还需要进一步论证。因此,该提案当年未被采纳而被“留作参考”。
我自己认为上述提案对于依法、规范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应该在实施的过程中寻找完善的办法,上海市政协也认为我的这个提案非常有价值。2010年两会期间,我继续就同一内容提出被编为第0311号的提案《本市推行重大建设项目由律师提供全过程法律服务,确保项目依法、规范运行的再次建议》。我的第二份提案引起主管部门的重视而被采纳,承办部门在较短时间内促成由市委、市政府名义正式联合发文予以实施。
承办单位2010年4月16日书面回复我:“为进一步发挥律师在服务经济、推进法治进程、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市司法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题研究,并充分采纳吸收您在去年市十一届二次会议第118号提案中提出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工程要由律师全程提供法律服务的建议。目前已形成《关于进一步发挥律师在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中重要作用的若干意见(送审稿)》(下称《若干意见》),近期将由市委、市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若干意见》提出,要高度重视并充分发挥律师在建设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如在政府重大工程决策、重大项目安排等的合法性和可行性论证过程中,各级政府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律师参与;同时,积极组织律师参与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多渠道听取律师建议,以便准确地鉴别社会稳定风险。”(见附件二)
之后,沪委办发[2010]16号文,共14条规定的《关于进一步发挥律师在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中重要作用的若干意见》正式出台,(见附件三)这是国内各地首次以直辖市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联合下发的应由律师为政府投资重大工程提供全过程法律服务的专门文件,也是国内各地直辖市市委、市政府首次提出明确的规定,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从立项的可行性分析阶段就应当由律师参与论证。
我连续两年就同一内容先后两次提出提案,终于引起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在上海市政协的协调下,承办单位不仅就我提案中提出的建议内容起草相关文件,并报请上海市委、市政府同意,最终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联合下发施行。这既说明政协委员通过提案方式参政议政,能够起到推进地方制订相关规定的明显成效;同时也说明地方党政领导已越来越重视律师在规范政府投资重大工程的保驾护航的作用。
我于2009年提出的上述提案在2010年被采纳后,我并没有认为已大功告成,而是继续关注文件的贯彻执行和如何顺利实施。文件颁发的当年,2010年11月15日,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729号教师公寓高层建筑外墙改建工程发生特别重大城市火灾事故,共烧死58人,烧伤79人。这个外墙改建项目的投资人是区建设交通管理委员会,是一个政府投资项目。我对政府有关部门如何吸取这个事故的教训非常关注,在做了一系列调研后,在2011年政协全会上,我就这起特别重大的安全事故从不同角度一共提出《把提升消防设防能力列入“十二五”本市重大实事——采取措施整改11·15火灾暴露的本市消防疏于设防的建议》等七份有关政府责任范围的系列提案。其中第三篇《政府重大决策前听取律师意见要成为依法治市的制度——把政府决策过程中发挥律师作用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的建议》,便是我以本次上海静安11.15大火事故出发,就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建设由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第三次提案。
承办单位对这个提案高度重视,承办单位市发改委给我的书面回复告知提案已被采纳,其中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两条:一是“在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重大调研和推进实施工作中做好与《关于进一步发挥律师在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中重要作用的若干意见(送审稿)》(下称《若干意见》)的衔接。根据市委常委会精神,近期市政府相关部门在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进行专题研究的同时,平行开展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调研工作。本次研究主要按照建设安全城市的要求,开展“五加一”调研,具体包括火灾消防、建设管理、交通运行、设施保障、安全生产等五项专业调研,以及体制机制法制的一项综合性研究,形成一个总报告和六个分报告。其中,由我委会同各相关单位汇总形成总报告。市领导对本次调研工作高度重视,多次听取调研工作汇报并做出指示。目前,本市各有关单位正按照市领导指示,抓紧完善调研报告。我们将在总报告的形成中,充分做好与《若干意见》的衔接,将《若干意见》的要求纳入相关体制机制法制的总体框架内”。
二是“在重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的要求。根据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本市积极探索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2009以来,本市正式下发了《关于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机制的意见(试行)》等三个规范性文件,并在一定的范围内开展了试点和推行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这一工作将进一步加大推行力度,扩大评估覆盖面,提高评估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为落实《若干意见》的要求,在今年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规划、布置工作中,我委积极主张增加“培育规范评估中介市场”的内容,并主动提出由我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订评估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办法以及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等指导性文件,积极引导社会中介机构参与重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充分发挥其专业和资源优势。目前已形成《关于2011年全面推行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通知(送审稿)》,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后,将由市委、市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
政协提案主要属于策论文,策论一旦获得采纳就能产生重大影响。我就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应由律师提供全过程法律服务的三份提案,从写作角度看全都属于策论文,三份从不同阶段、不同角度提出的提案,每个都有一个基本事实并据此提出我的主张、观点和论点,在分析论证基础上,都在指出问题的同时提出解决的对策和建议,因此,这个提案获“优秀提案特别奖”殊荣,其实是策论文写作的成功。
(第0118号)
类别( 经济 )2009年01月04日
提案内容:我国为积极应对金融海啸,由中央政府和各地地方政府共同实施的扩大城市旧城改造和基础设施投资、拉动内需的投资计划已开始实施,基础设施领域内的一系列重大建设项目已经开始建设。面对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共计十多万亿人民币的庞大投资,面对众多重大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同时开始建设,必须冷静地看到:由于金融海啸严重影响我国金融和经济领域事出突然,我国政府的扩大内需应对对策也是临时应变而生,因此巨大投资的各方面准备工作并不充分,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都没有从容进行,规划的研究和论证工作也跟不上,项目招标、投标也只能打破常规进行,施工设计进程的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也在所难免。在这样的背景条件下,众多重大建设项目的依法进行、规范运作就会成为一个相当的难题。
为有效控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的合同管理,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于2007年11月1日发布《〈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即56号文件,该文件的《标准招标文件》中附了一个全新的施工合同的通用合同条款,并规定凡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工程均要执行该文件。同样的,全面执行该文件也会成为当前的一个重要的法律服务的新要求。
在建设领域各环节中存在的一系列难题中最复杂的难题是权力监督问题,尤其是在交通建设领域,前几年一批又一批的领导干部因贪污、受贿而成为人民的罪人。在目前的巨大投资拉动内需的实施过程中,如果又因监管不严再出现巨额贪污、受贿问题,将会严重影响党的信誉和百姓与中央同心同德抗衡金融海啸的的信心。尽管中央几乎在决定这一政策的同时,就决定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下到各地监督检查,但对于众多投资项目的过程控制和建立规范运作的旁站监督制度而言,光靠中央监督检查是远远不够的。不少有识之士担心:一批项目上去,一批干部下来的局面如何有效控制;重大项目滋生重大腐败如何有效防范?
同时,最近发生在杭州的地铁安全事故也警示人们: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本身存在着高风险、高难度,在项目审批、投资控制、招标投标、工程分包、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控制等一系列环节上,如果稍有失控或疏忽,就可能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项目投资越大万一发生事故导致的损失也越大。追查出现的重大安全、质量事故,都可以发现其原因不外乎是建设过程中的转包或违法分包所致。当前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众多环节的规范运作和过程控制,没有法律的保驾护航和过程控制,仅靠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来解决问题是完全不现实的。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说到底是使用纳税人的钱,加强对政府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监督、管理,本质上也是对纳税人负责。为确保十多万亿的投资计划的规范有序推进,帮助政府有效进行旁站式跟踪监督,预防因对重大项目投资监管不严而产生的腐败,完全有必要倡导并推行律师的旁站式的全程法律服务模式。为此建议:
目前,本市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已初步出现有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有的项目也有要求当事人提供聘有法律顾问的证明,已有一批专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为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提供法律服务。但这还只是个案操作,在总体上并没有形成制度,本市也没有要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必须有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地方规定。为使本市的应对金融海啸的重大基础设施投资建设项目纳入依法、规范运作,建议由市发改委和司法局共同行文,共同建立本市的专项法律服务制度,明确规定要求应对金融海啸的重大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必须有律师提供专门的法律服务。该制度应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和主办律师的选择、法律服务要求和范围、律师服务收费及标准、律师出具各项法律意见,以及律师的过错赔偿责任等应作出明确规定。尽快建立本市的重大基础设施投资建设项目的法律服务制度,有利于帮助政府加强对项目投资建设的监督控制,有利于发挥中介机构在抗衡金融海啸中的作用,使律师事务所和专业律师成为一支监督重大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依法、规范运作的重要力量。同时,律师业等服务业也受到金融海啸的影响,不少以提供非诉讼服务为主的大型律师事务所已开始裁员,有的已退租原来较大的办公房,换租较小的办公房。重大基础设施投资建设项目由律师提供全程法律服务,有利于保持、拉动服务业的发展,有利于好不容易才发展起来以非诉讼服务为主的大型律师事务所的继续生存和发展。
目前有些重大项目有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但在招标阶段的法律服务局限于审查招标文件,律师提出的法律意见委托人并不采纳或采纳不多。而项目招标投标阶段是决定项目建设合同签订和规范运作的重要阶段,律师仅提供修改招标文件是根本不够的。因此应当改变律师并不实质性参与项目的法律把关的服务模式,律师应为项目招标投标整个过程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不仅应对项目招标文件的修改确定提供法律服务,还应作为专家参加评标委员会,监督评标委员会依法对低于企业成本报价的评定,依法排除低于企业成本的报价不被中标,并对评标的“三公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的实施情况和中标合法性提供结论性的法律意见。对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最低价中标、投标人串标、招投标双方在中标前进行实质性谈判等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行为,律师应本着对重大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项目保驾护航、对依法实施招投标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发现不规范不合法的的应提出异议和合法操作的法律建议,使律师能够真正为重大项目的依法规范运作发挥监督控制和法律把关的作用。
经过前些年的知识积累和法律服务的实践,目前上海的专业律师已经有能力对重大基础设施的投资和建设的全过程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因此,政府投资的重大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的建设阶段,律师应对相关的法律问题提供旁站式的跟踪法律服务。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56号文件所附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承包人自行完成地基和主体工程、预防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隐蔽工程验收、工程竣工通过验收并进行工程造价结算、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及办理交接证书、质量缺陷责任期届满结清工程价款,并办理缺陷责任期届满证书等环节都存在着一系列的法律服务的新要求,都需要律师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这也客观上要求服务律师应该提供全过程的跟踪式的法律服务。过程的法律服务有利于律师在过程中发现问题,随时提请有关方面采取整改措施;也有利于把问题解决在实施过程中,改变像杭州地铁事故在事后再吸取教训的教训。
上海市律师协会自2001年开始已为全市执业律师购买了职业保险,如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单项损失最高可获赔600万无,全年最高可获赔1500万元。有少数律师事务所还以所为单位另行买了加保的保险,最高达每年加保1亿5千万元,上海律师已有能力承担法律服务的市场风险。律师行业的执业保险,主要是为了提高律师法律服务的责任心和服务质量,因此,律师为当前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提供全过程的法律服务以及在过程中出具的法律意见,有保证服务质量的赔偿制度作担保,有关政府部门和委托人理应对律师的服务质量给以信任。
附件二: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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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0111号提案的答复——办理结果:解决或采纳
朱树英委员:
您提出关于“本市推行重大建设项目由律师提供全过程法律服务,确保项目依法、规范运行的再次建议”的政协提案收悉。非常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本市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现将我委会同市司法局的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本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已基本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根据建设项目推进情况和实施需要,已在相关环节,通过多种方式寻求法律服务,或常年聘用法律工作人员,或请法律顾问审核,或对重要合同寻求专业律师帮助等,提升了项目管理水平。据了解,目前本市城投、久事、申康等投资公司,均与有关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合同,聘请专门法律顾问,或者由公司内部的法务部门参与其中,负责在项目建设、运营等环节中提供法律服务。由律师以及其他法律工作者提供的法律服务,为保障本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推进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为进一步发挥律师在服务经济、推进法治进程、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市司法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题研究,并充分采纳吸收您在去年市十一届二次会议第118号提案中提出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工程要由律师全程提供法律服务的建议。目前已形成《关于进一步发挥律师在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中重要作用的若干意见(送审稿)》(下称《若干意见》),近期将由市委市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若干意见》提出,要高度重视并充分发挥律师在建设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如在政府重大工程决策、重大项目安排等的合法性和可行性论证过程中,各级政府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律师参与;同时,积极组织律师参与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多渠道听取律师建议,以便准确地鉴别社会稳定风险。
再次感谢您对本市重大项目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您继续就有关工作提出宝贵建议。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发挥律师作用,不断推进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建设,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社会建设发展,是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并不断强化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建设的若干意见》,现就进一步发挥律师在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中重要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律师在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中的功能定位。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服务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者、社会和谐稳定的促进者。律师的第三方身份,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沟通;律师所拥有的法律知识,为政府实现公共治理、公民有序解决争议提供了帮助。律师的业务领域涉及社会治理的各个环节,律师的法律服务渗透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政府、社会团体、公司法人、公民都需要律师的法律服务。在规范行政权力、保障经济秩序、彰显社会正义的方方面面,都可以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
(二)充分认识律师在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中的工作成效。近年来,各级党委和政府在接受律师法律服务过程中,提升自身法制观念,努力实现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的转变,促进政府管理方式向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转变。在加强社会建设特别是社会管理中,发挥律师专业优势,通过法律服务进社区、法制宣传、法律援助等多种渠道,努力化解社会矛盾,保障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取得了积极成效。
(三)充分认识律师在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中的广阔空间。当前,上海正面临着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积极结构的艰巨任务,面临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的重大考验。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热切期待,进一步发挥律师在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完善运行机制,提升行政效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重视影响社会和谐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不断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努力在上海加快实现“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过程中做出新的成绩。
(四)组织律师服务“四个中心”建设。要突出律师在法律服务市场中的主体地位,加大对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和管理力度,努力形成公平有序、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要加强对法律服务业政策支持,搭建律师行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交流平台,不断促进律师事务所拓展金融证券、国际贸易、海商海事等法律服务领域。要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鼓励律师事务所开拓节能减排、先进制造业、文化旅游产业等领域的法律服务。要促进律师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努力提高律师在反倾销反补贴、国际贸易争端解决、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等涉外法律事务办理中的能力。
(五)组织律师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与律师执业机构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协议,组织律师参与依法行政的有关工作。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起草论证、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的制定和调整过程中,起草和制定机关应当通过咨询会、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认真听取律师法律意见和建议。在政府重大工程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大民生工作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可行性论证过程中,各级政府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律师参与。各级政府要重视市律师协会及其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反映的社会倾向性问题,及时掌握社会动态。
(六)组织律师参与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要聘请律师参与防范法律风险,特别是重大决策拟定部门和项目报建部门都要把律师的审查评价和法律意见作为审批或核准的重要依据,认真加以研究,及时采纳正确意见。要在风险分析和评估的各个环节,多渠道听取律师建议,以便更加准确地鉴别社会稳定风险。要建立有相关专业律师参与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队伍,可以从政府法律顾问团中聘用,也可以从法律人才库中聘请。
(七)组织律师参与突发事件善后工作。要将律师纳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队伍,建立突发事件善后工作律师专家库。要建立多方共同评估制度,组织包括律师在内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专家学者共同会商评估,制订救助、补偿、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纠纷。要重视从法律层面剖析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和经过,积极聘请律师参与制定改进措施。
(八)组织律师参与信访工作。要聘请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各级信访机构都要聘请足够的律师,在信访接待服务窗口协助信访部门工作人员接待来访群众,参与党委、政府领导接待日信访接待。要聘请律师化解信访矛盾,充分利用街道乡镇等基层信访综合服务窗口,组织律师加大对初信初访矛盾的评估和化解力度,使信访矛盾及时解决在基层。要聘请律师参与信访积案核查,通过对核查结果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形式,推动信访事项终结。要推动律师参与信访代理工作,按照方便群众、双方自愿、公益无偿、公平公正、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选聘律师作为信访代理员,接受信访人委托,核实信访事项,反映信访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促成信访事项妥善解决。
(九)组织律师为动迁工作提供法律服务。要发挥律师在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咨询作用,聘请律师对动拆迁方案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对涉及的相关政策法规和工作流程提出修订建议。要发挥律师的法律建议作用,在拆迁裁决、拆迁强制执行等环节,重视律师对事实及政策法律适用出具的法律意见。要发挥律师的委托代理作用,引导拆迁人、被拆迁人依法委托律师代理房屋拆迁及不动产事务,保障居民合法权益通过法律途径得到实现。要发挥律师的纠纷调解作用,对被拆迁人因涉及拆迁而产生的各类矛盾,委托律师开展法律咨询,参与协调和化解工作。
(十)组织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所开展“双结对”活动。要组织律师担任人民调解组织法律顾问,通过驻调委会接访、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接待日等方式,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要组织律师积极为结对司法所辖区内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配合法律援助工作站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努力实现法律援助的应援尽援。要组织律师利用结对司法所的工作平台,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制宣传,配合司法所进行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有效落实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把发挥律师在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纳入依法治市工作内容。要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特别是在计划安排、任务部署、成效评估等方面切实加以推进。要对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不断拓展律师法律服务领域。要根据自身需求,明确委托服务事项,公开选聘律师的标准和程序,建立律师准入和退出的工作机制,确保律师参与各项服务工作的质量。
(十二)落实购买服务。要把购买律师法律服务纳入年度财政专项预算,坚持谁委托、谁支付的原则,不断强化各级政府部门购买法律服务的意识。要参照《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制定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具体支出标准。要坚持合同管理、总结评估、付费补偿的工作要求,落实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各项工作程序,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奖惩。
(十三)强化队伍建设。要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努力为律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提供政治和组织保证;要加强律师队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确保广大律师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要完善律师执业考核评价体系,健全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提高律师执业能力,强化执业监督。要建立健全律师队伍教育培训长效机制,提高律师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的能力和水平,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律师队伍。要将法律服务人才纳入重点开发人才资源项目,引进复合型、高层次律师团队,加大青年律师培养力度,为法律服务业发展储备人才。
(十四)加强宣传表彰。各级党政和政府要加强对律师本质属性、工作成就、先进事迹的宣传,使全社会更加了解律师的职能作用。要注重在律师队伍中弘扬正气、树立典型,加大对先进律师群体和优秀律师的表彰力度,在律师队伍中形成认真履职、健康向上的氛围。要不断总结经验,及时把握律师工作发展规律,更好地指导和推进相关工作的发展。
11月27日(星期一)
第五章 律师写作的技法技巧
一、重视写作人生,二、注重素材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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