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查广西玉林市兴业县假药案始末

根据四川好医生总部反映的情况,夏县政府高度重视,组织药监、公安以及企业代表组成的一行4人的协查小组于2015年5月21日赶赴广西南宁,在该企业广西省级代理商王永林配合下,于2015年5月22日前往兴业县北市镇万龙村卫生室,经过对该卫生室负责人李瑞森的了解,本人已于2015年5月21日向兴业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本卫生室购进的标示为“山西佳能达华禹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桑姜感冒注射液(规格:2ml,生产日期:2014/04/28)和复方蛤青注射液(规格:2ml,生产日期:2014/05/03),经过网上核查,怀疑是假药。2015年5月22日,兴业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将两批次的假药依法扣押。同时,向我们反映了假药经销商黄余的相关信息(电话号码、双方联系的手机短信、联系地址)。得知情况后,当天我们立即赶往兴业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该局李副局长、周组长安排下,肖祖增主任对该假药案做了详细说明,要求我们对假药进行协查,并发出了假药协查函。我们接到协查函后,立即电话告知夏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任保林局长协查事宜。

2015年5月25日上午,我们收到协查结果后,立即送达兴业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该局表示尽快将此案移交兴业县公安局。

2015年5月26日下午,经与兴业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肖主任联系,该局已于当日将此案移交给兴业县公安局。

2015年5月27日,我们赶赴兴业县公安局,见到接受此案的该局治安大队民警刘绍源,了解此案情况。据刘绍源介绍,此案材料,尚未翻阅,并提出出去办案,于下午见面。当天下午,我们再次见到刘绍源,他才将此案材料粗略过目,并与该局预审科及治安大队长吴兴严协商后,给我们提出了3个问题:1、该案涉嫌犯罪人不清楚;2、假药要进行检验;3、提供的核查证明时间有误。

2015年5月28日,我们将快递单据及快递流程整理后交予兴业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肖祖增主任,该局将核查证明时间有误的情况出具了说明,并与我们一同前往公安局治安大队,途中接到电话,治安大队人员出警,只好返回。然后,我们去兴业县检察院执法监督科就案件相关情况进行咨询,孔庆龙检察官对我们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记录,并表示次日答复我们。

2015年5月29日上午,我们与兴业县食药监局肖祖增主任一同赶往该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见到了大队长吴兴严。肖主任向吴大队长递交了核查证明时间有误的情况说明,并解释了另外2个问题。同时,兴业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陈红虹科长及检察官孔庆龙也赶到公安局治安大队,就此案进行商讨。商讨的结果:检察院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可以立侦查,吴大队长表示,需要向玉林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请示后再决定是否立案。

2015年6月1日上午,我们赶到兴业县公安局,见到了治安大队大队长吴兴严大队长,吴大队长表示,犯罪嫌疑人现在没有确定,不能立案,并提到当天将对举报人李瑞森进行询问。之后,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八条,关于立案时限的规定,我们又赶到兴业县检察院进行反映,侦查监督科表示要对此案启动监督程序,同时提出如果对此案有异议,可以向兴业县人民政府或者是玉林市公安局进行复议。我们当场提出对此案相关材料进行复印,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没有答复,并建议我们去兴业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复印附有公安局和检察院回执的材料。我们到兴业县食药监局,该局工作人员请示局领导后不同意我们复印相关材料。之后,我们又赶到兴业县人民检察院,在我们的再三请求下,终于复印到了《兴业县食品药品案件移送书》(兴)食药监药案移(2015)1号。

2015年6月2日上午,我们赶到玉林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接待我们的是负责食品药品案件侦查的刘政警官,听完我们反映的情况后,刘警官表示尽管有犯罪事实,但涉嫌犯罪人员不明确,不予立案,并尽快了解情况。之后,我们接到刘政警官的电话,他已赶赴兴业县公安局,并通知我们前往兴业县。当日下午13时,刘政警官约我们于兴业县公安局门前见面,提出此案因证据不足,将退回兴业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表示,他们将对此案继续进行调查。之后,我们又赶到兴业县人民检察院,孔庆龙检察官表示,他们已启动了监督程序,要求公安机关对该案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当天下午17时,孔庆龙检察官电话告知我们,要求补充以下核查材料:1、夏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的具体调查材料;2、该企业出具没有生产的相关证明。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