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

本文主要阐述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政策截止2017年6月4日。

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税函[2008]828号: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文件规定,不视同销售的条件是:1、财产没转移至境外;2、资产所有权在境内同一法人实体内部转移。

但如果企业将资产转移至境外,则视同销售。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此条款已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税发[2009]31号:
    第七条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2008]875号: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总结:

1、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2、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不动产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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