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奇特的婚内财产协议

份奇特的婚内财产协议

作者:李留申

离婚,古今中外比比皆是。

周朝时便有“七出”的离婚制度。

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满足其中任何一条,

则可以休妻了。

孔子就有个弟子叫曾子,

因妻子梨没有蒸熟就要休妻。

除了流传下来的“七出,三不去”,

唐朝的领导们还加了一项——“义绝”。

夫妻间或者夫妻双方亲属间或者夫妻一方对对方亲属,

如有殴、骂、杀、伤、奸等行为,

就视为夫妻恩断义绝,

不论双方是否同意,都由官府审断、强制离异。

虽说古代婚姻制度严格,

但敢爱敢恨的他们一旦要离婚,

可比现代的我们要潇洒得多。

古代没有“离婚”这一词,

大多是休妻或休夫。

比如,孔氏三代出妻。

传闻,被尊为圣人的孔子,

包括他在内的家中三代男丁,都离过婚。

今天要说的是当今的离婚相当普遍,离婚的原因是五花八门,大小事情都可能会导致离婚。离婚有双方协议,中间人调停,民政部门出面,法院判决等。

请看一下离婚协议:

下面的这个协议可能是夫妻双方自行拟定的最常见的一个版本:

“现双方约定将涉案房屋产权登记人由甲方变更为甲乙双方,并对涉案房屋产权份额作出如下约定,若乙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自愿放弃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益和份额:

1、乙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婚外性、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造成夫妻感情破裂;

2、乙方在未经甲方文字同意的情况下分居15天以上;

3、若甲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出现婚外性,为其他女性家人除外擅自花费累计超过五百元人民币、家庭暴力、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乙方以其他理由和甲方离婚的。

双方自愿签订,清楚了解其协议的法律效力,并遵守约定内容。”

这一份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签订的。

是否合法?是否有效呢?

“针对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问题,法院经审核该协议的相关内容,其中主要涉及对被告相关权利的限制,尤其是对被告人身权利的限制内容,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故法院对该份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不予认可。”

编辑:李留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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