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执法机构与行政管理业务处(科)的职责边界在哪儿?

综合执法机构与行政管理

业务处(科)的职责边界在哪儿?

孙继承

本文仅为个人观点。如转载本文,请勿做任何修改或调整(含图片和链接)。大家可以参与文末投票。综合执法机构与行政管理业务处(科)室的职责分工,实践中一直有不同的理解。有的同事认为综合执法机构只负责处罚,因为三定方案就是这么写的,或者对三定方案就是这么理解的。也有同事认为对三定方案的内容不能这么简单地理解,综合执法机构既要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也要主动开展与实施行政处罚有关的监督检查;不能像司法机关那样,在家里等着来线索去办案。笔者认为,讨论这个问题,要从法律的角度理解;或者说,不能“关着门”去理解、自己造,而要“开着门”去学习和认识法律的本意和综合执法的本意。
以农药管理为例。法律明确规定了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和处罚权。但是,第一,法律只是规定了农业农部门全面负责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也规定了处罚权可以依法委托。但没有说处罚权委托后,在监督管理上怎么具体分工。第二,三定方案也不会明确讲执法队不负责行政处罚之外的监督管理,更不会明确讲执法队只负责作出行政处罚。第三,所谓“执法队负责处罚,日常监督检查由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或者有关类似的“说法”,只是说法,这些说法是否符合法律的本意,是否符合司法机关对这一问题的判断,不会受我们“关着门”的判断所左右。
比如,农药条例的处罚权由执法队以农业农村局的名义实施。实践中,假如某区域发生因行政执法不作为导致的农药违法案件,司法机关介入追究执法部门的责任。此时,执法队以三定明确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管理处(科)室没有移送相关违法线索为由,主张不承担不作为的法律责任,这个主张能否得到司法机关的及支持?

理解并回答这个问题,读完2015年08月19日《人民法院报》“公共道路管理瑕疵致害案件中管理主体之甄别”一文的观点值得学习借鉴。作者俞硒(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如何确定道路管理主体”进行了较为实际地分析。具体见本期另一篇推送
另外,2020年广昌县农业农村局在关于明确局内行政执法与行业管理职责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主要是承担行政处罚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职能”。这个内容,与“公共道路管理瑕疵致害案件中管理主体之甄别”一文中作者赞成的第二种观点基本相符。
但在实践中,如何判断是否是“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可能又会有不同意见。者认为,第一,与行政处罚相关,不是说与得到违法线索需要处理的行政处罚相关,而是与辖区内应当实施的行政处罚相关。第二,执法队应当主动去开展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检查。第三,主动到什么程度?要到不构成不作为的程度。打个比方,客观上有100个违法案件,行业管理部门提供了其中的50个违法案件的线索;那么另外50个,就需要执法队主动去发现,如果是“坐着等”,无疑构成不作为。第四,至于执法队只发现了其中的小部分或大部分,是否构成不作为,则需要结合具体案件和行政检查开展情况去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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