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系列(一):强制执行措施汇总

本文是财富传承君之道的第120期文章全文共计2011个字,阅读完约需5分钟司法裁判文书、调解书等生效后,债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但实践中常有债务人拒绝履行的情形。为了保障债权人合法权利的实现,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现有法律规定对于强制执行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但相对分散。有鉴于此,本团队将发布系列文章分析现有法律规定上对于执行的相关规定,并分享实务经验,以与诸位读者共同学习。本文作为执行系列之第一篇文章,将与诸位读者分享各类执行标的对应的执行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限制高消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执行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等相关规定。以不同执行对象分类,分别对应的执行措施如下:适用情况执行措施法律依据金钱存款查询、冻结、划拨《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一款收入扣留、提取《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一款未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冻结、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提取《执行规定》第51条第二款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规定》第51条第一款非金钱财产一般非金钱财产(如债券、基金份额等)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抵偿《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一款、第44条第一款、《民诉解释》第491条、第492条知识产权禁止转让《执行规定》第50条第一款股票查询、扣押、冻结、强制转让、拍卖、变卖、抵偿《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一款、《执行规定》第52条股权或投资权益冻结(不得转让及分红)、拍卖、变卖、强制转让、监督自行转让(转让所得用于清偿)《执行规定》第54、55条对第三人到期债权强制转移给付请求权《执行规定》第61条交付物交付不动产强制迁出房屋、强制退出土地,并将房屋和土地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民事诉讼法》第250条交付特定动产强制交出;原物确已变质、损坏或灭失的,折价赔偿、按价执行其他财产《民事诉讼法》第249条《执行规定》第57条交付种类动产或票证强制交出;持有人转移的,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承担赔偿责任《民事诉讼法》第249条《执行规定》第58条行为可替代行为强制履行;第三人替代完成并由被执行人承担费用《民事诉讼法》第252条;《执行规定》第60条第一款、第二款不可替代行为强制履行;仍不履行的,承担妨害执行责任《民事诉讼法》第252条;《执行规定》第60条第一款、第三款保障性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法院搜查(搜查对象: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民事诉讼法》第248条执行中,需要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民事诉讼法》第251条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支付迟延履行金《民事诉讼法》第253条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继续履行《民事诉讼法》第254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财产报告、限制出境、征信系统记录、媒体曝光、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公布《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五条,《限制高消费规定》第一条、第三条,《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规定》,《民诉执行解释》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罚款、司法拘留《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注:抵偿的适用情形为:(1)需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或(2)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以上表格为本团队汇总的各类执行措施,由此可知,现行强制执行措施覆盖范围较广,就各类执行标的区分规定了对应的措施,并同步以保障性执行措施给债务人施加压力,迫使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在实践中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执行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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