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自理休养人员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自理休养人员服务的术语和定义、人员要求、服务内容及要求、监督考核等。
本标准适用于养老机构自理休养人员服务规范,其他部门的自理休养人员服务规范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9353-2012 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DB 34/T 2469-2015 养老机构休养人员心理护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自理休养人员
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休养人员。
4 人员要求
4.1 护理人员应按行业要求持证上岗,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
4.2 护理人员应掌握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5 服务内容及要求
5.1 供水服务
5.1.1 供水服务应满足休养人员用水需求。
5.1.2 应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5.1.3 打开水服务应由专职人员承担。
5.1.4 服务范围包括收集水瓶、编号、打水、送水。
5.1.5 应在规定时间内送水。
5.1.6 休养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取水。
5.2 洗衣、被服务
5.2.1 洗衣、被服务应满足休养人员的衣物、被单等清洁的需求。
5.2.2 应配备相应的洗涤设施、设备、用具与场地。
5.2.3 服务范围包括衣、被的收集、登记、分类、消毒、洗涤、干燥、缝补、整理和返还。
5.2.4 洗涤物品应标识准确,做到清洁、折叠整齐,准确无误送还休养人员。
5.3 膳食服务
5.3.1 应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5.3.2 膳食服务范围包括食物的采购、储存、处理、烹饪及配送过程。
5.3.3 应提供适宜的就餐环境,休养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到指定地点就餐。
5.3.4 送餐应保温、密闭,安全地将餐饮送到休养人员的居室。
5.3.5 应根据休养人员身体状况及需求,设立特色窗口,提供均衡饮食。
5.4 环境卫生服务
5.4.1 应配备相应的设备与用具。
5.4.2 服务范围包括休养人员居室清洁、床单位清洁、设施设备清洁及公共区域清洁。
5.4.3 环境清洁应及时清扫,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室内外物品整洁有序,摆放整齐。
5.4.4 公共区域有明显标识,方便识别。
5.5 文化娱乐服务
5.5.1 应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5.5.2 服务范围包括开展各种文化娱乐活动。如书法、绘画、棋牌、唱歌、戏曲、健身、体育运动、观看影视、参观游览等活动。
5.5.3 开展活动时,机构应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5.6 心理/精神支持服务
5.6.1 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应参照DB 34/T2469-2015。
5.6.2 应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与场地。
5.6.3 服务范围包括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内容。
5.6.4 应由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或由经过培训的工作人员承担。
5.6.5 应对需要心理/精神支持服务的休养人员适时进行交流,及时掌握休养人员的心理或精神的变化,做好记录。
5.6.6 应制定心理/精神支持服务的危机处理程序,有防范措施。
5.6.7 应注意保护休养人员的隐私。
5.7 通讯服务
5.7.1 应配备相应的通讯设备。
5.7.2 服务范围包括为休养人员提供通讯便利、协助联系相关第三方。
5.7.3 通讯服务应由各类相关服务人员承担。
5.7.4 信息的反馈及时准确。
5.8 代购服务
5.8.1 应准确记录休养人员所需要购买的品种、数量,当面清点钱物,并核实、签字。
5.8.2 服务范围包括为休养人员代购物品和陪同购物。
5.8.3 陪同购物时应注意休养人员安全,防止意外发生。
5.9 委托服务
5.9.1 应保护休养人员隐私,不向他人谈论休养人员私人信息。
5.9.2服务范围包括接受休养人员委托,代读、代写书信、帮助处理各种文件、代领、代缴各种物品及费用。
5.9.3受休养人员委托代领、代缴各种物品和相关费用时,应准确记录物品种类、数量,当面清点钱物,并核实、签字。
6 监督考核
6.1 管理部门应每日对自理休养人员服务工作流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的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对发现的问题责令及时予以更正,做到有效整改。
6.2 管理部门定期对自理休养人员服务进行考核,实时记录考核情况。
来源:GB/T 29353-2012 DB 34/T 2469-2015 整理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