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办强奸案,必须及时、全面的收集、审查各种证据
强奸罪作为法定八大重罪之一,有不少案件提请逮捕之后,检察院作出不捕决定,自己也碰到过几起,原因都是一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强奸罪,作为法定(刑法第17条)的八大重罪,与杀人、放火、爆炸、投毒、抢劫、贩毒一样要处以严苛的刑罚,最高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所以,公安机关对强奸案件,只要有犯罪嫌疑,一般对嫌疑人会先行适用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一旦检察院作出不捕决定,公安机关必须无条件变更强制措施、放人,后面要侦查补充证据难度更大!最终案件诉不出去,办案单位和办案民警将面临来自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双方的压力,甚至办案责任的追究。
检察院对于强奸案件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原因,几乎都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有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种,嫌疑人没有有罪供述。嫌疑人不承认发生性关系或者承认发生性关系,但是经过了女方的同意。
第二种,只有一对一的证据。被害人作有罪的陈述,嫌疑人作无罪的辩解。
第三种,只有当事双方的言词证据,没有其他的证据印证。
具体证据因素的分析:
1、当事双方有正当或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当事双方是恋人或者情人的关系;有通奸或者求奸的情形;甚至有卖淫嫖娼的情形等。
2、当事双方之前发生过性关系。
有了这两种情形,违背妇女意志很大程度上就失去了前提和基础,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也有了巨大的空间。
3、被害人不及时报案。
4、没有证据证实有暴力手段和反抗行为。
5、嫌疑人事后没有逃离现场等反常表现。
在物证等实物证据缺失的情况下,被害人和嫌疑人证言往往形成一对一,在这些情形之下,被害人的证词往往处于不利的局面。
6、被害人改变陈述。
7、被害人虚假报案。
被害人出于利益的权衡,可能改变陈述;也有些是双方相处过程中,物质要求等得不到满足,出于补偿和赔偿的心理,做的虚假报案。
检察院批准逮捕必须“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以上这些证据方面的因素都可能造成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这就要求我们在侦办过程中,必须及时、全面的去搜收集、固定和审查各方面的证据。
及时,是第一位的要求,办案都要讲究时效性,特别是强奸的案子,有些证据稍纵即逝!无论是实物证据的提取,各种的勘验、检验还是证人证言、当事双方的陈述和辩解,都必须在第一时间固定,而且让这些证据相互之间互相印证。
全面,不要只注重言词证据,在强奸的案子里面,双方的言词出现反复甚至全面翻供的情形,屡见不鲜。必须将现场的物证、现勘,各种检验、鉴定,可以提取的音视频资料以及证人证言全面去进行收集和固定。
收集,收集证据一定要注重细节。特别是强奸的案子,细节决定一个案子的成败。现场衣物的提取,现场一些关键物品(比如有擦拭物的卫生纸)的提取,床单的痕迹,相关证人的言词(起因、经过、发生、发展、具体细节、造成后果等等等等)……在收集证据的时候要围绕时效性、全面性、证据之间的链条关系、印证关系等做通盘的考虑。
审查,特别注意对所有证据进行全面的审查。按照证据链的要求,将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关系梳理清楚。审查证据的时候也可以提请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形成良好的磋商联系机制,这些都是审查案件、审查证据的有益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