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3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6.13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
8.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一、开户、入账
1.《业务登记凭证》。
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境内再投资流入控制信息表。
二、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1.结汇按照本操作指引“6.15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要求收取的材料。
2.划转按照本操作指引“6.19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原币划转”要求收取材料。
3.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要求收取材料;资本项目支出提供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文件。
审核原则
一、账户开立
1.账户应以接收境内外汇再投资或股权转让对价外汇资金(含结汇待支付账户资金)的主体名义开立。银行应根据境内再投资流入控制信息表为其办理账户开立。
2.账户仅可开立一个,可以异地办理开户。
3.账户收入范围:外汇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划入的境内再投资资金;原由该账户划出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核准的其他境内再投资外汇资金。
4.账户支出范围:境内个人开立的境内再投资账户凭相关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办理结汇;境内机构开立的境内再投资账户按规定在经营范围内结汇使用,或结汇后划入结汇待支付账户内使用。按规定境内原币划转(划至境内划入保证金账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经真实性审核后的经常项目对外支出;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二、账户关闭
因正常经营需要关户的,银行可根据申请为其办理关户手续。
三、入账管理
1.银行应查询境内再投资流入控制信息表中的尚可流入金额办理入账手续。
2.境内外汇再投资不得存在出资人和缴款人不一致情况。针对接收到的境内原币划转资金,银行应与开户主体核对资金来源和用途是否与账户收入范围相符,对于与收入范围不符的资金应原路汇回。
3.因汇率差异等特殊原因导致实际流入金额超出尚可流入金额的,累计超出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等值3万美元。
4.账户内资金不得以现钞存入。
四、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1.此类账户资金无需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
2.资金结汇按照本操作指引“6.15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原则办理。
3.境内划出按照本操作指引“6.19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原币划转”原则办理。
4.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原则办理;资本项目支出需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