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6金融机构为非金融机构办理国内外汇贷款还本付息
8.16金融机构为非金融机构办理国内外汇贷款还本付息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中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购汇还贷等外汇业务的批复》(汇综复〔2012〕61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
7.《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10.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申请书或申请表。
2.国内外汇贷款合同等相关真实性凭证。
3.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审核原则
1.债务人应以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出口贸易融资(含已结汇使用的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原则上不允许购汇偿还。除此以外的国内外汇贷款,债务人可以自有外汇或人民币购汇偿还。即:允许结汇的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不得购汇还贷,其他不允许结汇的国内外汇贷款可以购汇还贷。银行按国内外汇贷款业务类型为债务人办理购汇,应申报为“921020 偿还进口押汇”或“924010 偿还国内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金”。
2.已经进入国内外汇贷款专户、且按照规定结汇使用的国内外汇贷款,债务人应以自有外汇或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原则上不允许购汇偿还。如货物贸易出口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债务人没有其他外汇资金可用于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应由债务人通过购汇银行、向购汇银行所在地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办理购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相关手续。此类购汇应申报为“924010 偿还国内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金”。
3.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购、付汇银行不是同一家机构的,债权人应向债务人出具《还本付息通知单》并在其上加注:“已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了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请____银行____分(支)行协助办理有关售、付汇手续”,并签字、加盖业务公章。售、付汇银行须凭债权人加注、盖章的还本付息通知单办理售汇和境内外汇划转手续。
4. 债务人可以自有外汇资金提前偿还已结汇使用的国内外汇贷款。债务人需购汇提前偿还国内外汇贷款时,售、付汇银行应审核贷款合同中提前还款相关条款。贷款合同中没有提前还款条款的,债务人最多可提前5个工作日购汇入国内外汇贷款账户。
5.债务人因破产、倒闭、停业整顿、经营不善或与银行法律纠纷等而不能自行办理购汇的,银行从债务人或其担保人等处获得的资金来源合法,且不存在协助债务人规避外汇管理规定的情况下,银行可按规定自行代债务人购汇,并留存与债务人的债权关系、购汇资金来源等真实性证明材料5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