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核查账户退汇资金结汇/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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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政策多变,更新可能不及时,本资料仅供参考。


一、客户应提交的单据

A类企业

(一)错误汇出后造成的退汇

1.卖出外汇申请书/划转凭证;

2.原支出申报单证;

3.《登记表》(1.退汇日期与原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本条规定办理退汇的;2.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原路退汇的)。

(二)其它原因造成的退汇

1.卖出外汇申请书/划转凭证;

2.原支出申报单证;

3.原进口合同;

4.《登记表》(1.退汇日期与原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本条规定办理退汇的;2.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原路退汇的)。

B类企业

(一)错误汇出后造成的退汇

1.卖出外汇申请书/划转凭证;

2.原支出申报单证;

3.《登记表》。

(二)其它原因造成的退汇,同时发生货物退运

1.卖出外汇申请书/划转凭证;

2.原支出申报单证;

3.原进口合同;

4.《登记表》(1.退汇日期与原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本条规定办理退汇的;2.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原路退汇的;3.超可收汇额度)。

(三)其它原因造成的退汇,无货物退运退汇

1.卖出外汇申请书/划转凭证;

2.原支出申报单证;

3.《登记表》。

C类企业

1.卖出外汇申请书/划转凭证;

2.《登记表》。

二、审核要点及提示

1.退汇的境外付款人应为原收款人、境内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无法原路退汇的应凭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正本办理;

2.B类企业在贸易退汇同时发生货物退运的,应当在办理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手续时,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企业的可收汇余额;

3.对于需凭《登记表》办理的业务,除审核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正本外,还应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中查询并核对相应《登记表》电子信息,确保《登记表》在有效期内,按照《登记表》注明的业务类别、结算方式和“外汇局登记情况”,在登记范围内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

三、注意事项

1.办理结汇/划转前,需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中查询进口单位名录状态和分类状态。根据企业分类情况,分类处理。相关查询和签注应打印留存;

2.B类企业在贸易退汇同时发生货物退运的,应当在办理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手续时,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企业的可收汇余额,并在核查界面的“本次核注金额”和“本次核注币种”栏录入企业实际结汇或划出金额与相应币种,供监测系统自动扣减对应的出口可收汇额度。超过可收汇额度的,审核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电子信息,无需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3.B类企业无货物退运退汇和错汇款退汇,凭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办理结汇或划转手续,无需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4.B类企业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业务,凭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办理,并根据《登记表》“外汇局登记情况”栏注明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5.对于凭《登记表》办理的业务,应在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并核对相应《登记表》电子信息;在《登记表》有效期内,按照《登记表》注明的业务类别、结算方式和“外汇局登记情况”,在登记金额范围内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并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

6.按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后,在单证正本上签注收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并留存相关单证正本或复印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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