泔水饲喂畜禽属于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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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从事畜牧养殖,不得有使用未经处理的餐馆、食堂泔水饲喂家畜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款: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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