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明确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参照利息等事由予以酌定

在商事合同签订中,为了给双方当事人提供一个保障,也是给该合同做一个风险管控,确保债权的实现,我们常常会在合同结尾约定违约的条款和应付的金额。但是出于种种原因,或是因为是熟人间的商事合作,又亦或是认为过于简单,而没有在违约条款及违约金这一项上作详细约定。但事已至此,还有什么挽救的办法呢?难道因为未约定金额就要放弃这笔违约金的追回了吗?

相信这类案例在大家的生活中比比皆是,不用小编一一赘述,大家都知道这类案件的发生过程,那么一般情况下法院都是如何看待、如何处理这类案件呢?

一般情况下,若合同当中没有约定具体的违约金,法院会按照损失方的具体损失程度及工程价款判决,如若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或过低,诉讼当事人也可以主张降低或增加,向人民法院申请。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人民法院在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时,应当以当事人实际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同时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若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据众多诉讼当事人的表述,都是非常无奈的一句,“签合同的时候我们从来都没想过这个合同会有中止或是毁约的一天。”究其原因就是很多企业家朋友在签订合同之前没有做好风险管控,正如零零诉创始人宋盛玄所说,“事前的风险管控重于事后的诉讼灭火”。可想而知,商事合同签订前的风险管控多么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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