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永研析】发包人能否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建设工程“质量为王”

--- 建永律所:杨尚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也即承包人的主合同义务是交付合格的建设工程,发包人的主合同义务是支付工程价款,这两项主合同义务之间具有对价关系。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工程形象进度与进度款支付之间、交付合格建设工程与工程价款之间具有先后履行顺序,可以成立先履行抗辩权。问题在于,先履行抗辩权在何种具体情形下可由当事人援引作为有效抗辩。

就先履行一方未履行而言,是指承包方未按照约定完成工程的施工,因建设工程以竣工验收作为工程施工完成的标准,故此处的未履行包括未施工、未达形象进度和未竣工,此种情况下如承包方向发包方主张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可以援引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工程款。

就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而言,是指承包方的施工不符合约定或者法定的要求,因工期延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往往有特别约定,故此处的不完全履行主要是指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实践中,施工过程中即发生质量问题的情形较为常见,承包人虽达至形象进度,如发包人确有证据证明承包人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的,可以援引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工程结算款。

对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设计单位共同验收时发现质量不合格的情形,表明建设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不能交付合格的工程成果也即未完成在先合同义务,在承包人未履行修理、重做等义务以确保建设工程符合竣工验收合格标准之前,发包人可依据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工程价款,即不履行在后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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