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建筑行业财务太棒了!建筑企业法规汇编(思维导图+文件链接版)
对于建筑行业财务太棒了!建筑企业法规汇编(思维导图+文件链接版)
本文先用思维导图总结建筑行业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相关文件;然后整理了建筑行业相关程度较高的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文件汇编,除财税2016年36号文外,均设置了链接,可点击链接阅读原文。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二)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三)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14、财会[2016]22号 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增值税会计核算相关规定。非常重要的一个文件。
15、财税〔2016〕74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6、财税[2016]14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1)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2)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19、财税〔2017〕5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注:建筑服务预收账款,不再产生义务,仅保留租赁服务)
(3)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20、财税〔2017〕9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1、税总发〔2017〕1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
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以及相关政策规定。
2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23、财税〔2018〕3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官方解读:按照现行规定,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机器设备销售给甲方后,又交给机器设备销售企业负责安装,可以将此机器设备视为“甲供”的机器设备,机器设备销售企业提供的安装服务也可视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官方解读:这种情形下又分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未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那么应按照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确定其适用税目和税率。二是纳税人已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同样可以将此机器设备视为“甲供”的机器设备,将纳税人提供的安装服务视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装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4)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2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2)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3)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2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9、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38、财税〔2019〕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