疲劳审讯算不算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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疲劳审讯算不算刑讯逼供
大家在看《扫黑风暴》中可能注意到一个细节:何勇自审讯马帅的时候,墙上的挂钟显示的时间是凌晨 4:50,多数人应该能认同,这个时间是人非常疲劳的时候。这时候的审讯,是否能被认为是疲劳审讯?如果取得口供,口供是否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我国历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均旗帜鲜明地严禁刑讯逼供。刑诉法将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口供予以排除的规定,有力地彰显了我国刑诉法在保障人权、反对非法取证方面的坚定态度。以前,在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疲劳审讯是否属于刑讯逼供还存在争议。但根据现在生效的规定,疲劳审讯等同于刑讯逼供,通过疲劳审讯获取的口供应当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13】11 号)第 8 条第一款 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那么,什么是疲劳审讯呢?笔者的理解,应该包括如下两个方面:
一、过度长时间审讯使人疲劳。这应该是“疲劳审讯”这个词在字面上的含义了。那究竟多长时间的审讯为“过度长时间”呢?现有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没有进一步的明确规定,所以,只能是一种生活经验了。按照通常人们身体的抗疲劳状态,结合需要保障被讯问人饮食、休息的正常生理需要,如果连续审讯的让被讯问人达到疲劳、饥饿,就应该有适当的休息和饮食了。笔者办理的刑事案件中,连续审讯超过四个小时的,也不在少见。其中有一个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犯罪嫌疑人,被连续审讯的时间将近九个小时,而且是通宵审讯,且没有关于饮食和休息的记录【2017年2月24日 20时50分至2017年2月25日5时35分(笔录共23页,8小时45分)】,而侦查机关未能提供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像这种将近 9 个小时的连续审讯,就应该是“过度长时间”审讯,也就是疲劳审讯了。
二、利用嫌疑人的疲劳进行审讯:利用嫌疑人极度疲劳的时候审讯,或利用一天中人极度疲劳的时候审讯。
有的犯罪嫌疑人被抓获之前连续长时间处于兴奋状态,如长时间驾驶车辆,或者因某种行为导致身体疲劳,如过量饮酒后。如果审讯人员利用犯罪嫌疑人身体处于疲劳状态审讯,极可能得到内容失真的口供,犯罪嫌疑人此时为了获得休息,也不可能认真核对讯问笔录。
有的讯问人认为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后应该抓住时机,马上审讯。因此,下半夜审讯的情况就屡屡发生。此时,也是一个人处于最为疲劳的时候。此时取得的口供既有极大的失真风险,也极可能因为疲劳审讯而导致该口供被依法排除。
上述情形下进行讯问取得的口供,笔者认为应认定为疲劳审讯予以排除。因为,此时的审讯是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休息权的行为,违背《刑事诉讼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及应保障犯罪嫌疑人饮食和休息的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及配套的司法解释,其立法本意是为限制公权力的滥用,保障被追诉人的宪法权利的。以疲劳审讯等违反法律的方式取得的口供,应当依法予以排除。疲劳审讯与刑讯逼供一样,严重侵犯人权,严重损害司法权威,破坏我国的司法文明形象,即使通过疲劳审讯取得的口供内容属实,其也不具有证据能力,不得作为诉讼证据在法庭上出示,更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审判者应理直气壮对疲劳审讯取得的口供说不。辩护律师发现疲劳审讯的,也应向法庭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通过排非程序否定其证据能力。唯有如此,才能倒逼侦查机关文明执法,依法取证,不以非法方法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