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辩律师王如僧:盘点毒品犯罪里面那些涮你三观的冷知识
王如僧:毒品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南方都市报法律专栏特邀学者
1.吸毒的,不构成犯罪;教唆、引诱、容留、强迫他人吸毒的,则构成犯罪。
2.购买毒品的,未必构成犯罪;销售毒品的,则一定构成犯罪。
3.购买毒品,用于自吸的,未必构成犯罪;购买数量有点大的,则构成犯罪。
4.把冰毒当成冰糖运输的,不构成犯罪;把冰糖当成冰毒运输的,则构成犯罪。
5.家里放少量毒品的,未必构成犯罪;家里放大量毒品的,一定构成犯罪。
6.张三过生日,在天上人间开了个包厢,请朋友们过来唱K。期间,李四拿了一包白色晶体出来,说:来来来,我们来点更刺激的。张三看到了,一言不发,径直从后门离开了,不构成犯罪;如果离开时,把后门关上、锁住了,则构成犯罪。
7.张三、李四、王五、陈六在宾馆房间里搓麻将。期间,张三拿了一包白色晶体出来,四人心照不宣的吸了起来。如果房费是四个人分摊的,不构成犯罪;如果房费是张三一个人出的,则构成犯罪。
8.王大狗与田二妞在外租房居住,一人一房,共用大厅。期间,王大狗多次邀请朋友回来吸毒,田二妞视若无睹。
如果两人是合租关系,李大狗等人在自已房间吸毒的,田二妞不构成犯罪;李大狗等人在大厅吸毒的,田二妞则构成犯罪。如果是同居关系,哪怕是在厕所里吸毒,田二妞也构成犯罪。
9. 张三是一名出租车司机。某天,其搭载李四、王五、陈六从A地到B地。期间,李、王、陈在车上吸起毒品来了,张三视若无睹。如果是在高速途中,张三不构成犯罪;如果在服务区里,张三则构成犯罪。
王如僧
毒品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南方都市报法律专栏特邀学者 作者
广强律师事务所系由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领衔的、致力于全国性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有效辩护的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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