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案例》027】肉孜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整理→ 潜渊律师 3月15日

(注:以下内容经扫描程啸著《侵权责任法》(第二版)第174页二维码获得,仅供研习法律用)

群星-相亲相爱一家人.mp3来自潜渊律师00:0004:40

【027】案例4.2.19 (第174页)

肉孜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案件事实】

被告人肉孜的父母和自诉人阿斯亚的父母商定让自诉人阿斯亚与被告人肉孜成亲,为此肉孜的父母给自诉人家送去了礼品。但因自诉人阿斯亚不同意与被告人肉孜结婚,退回了礼品。2005年8月23日晚,在自诉人阿斯亚和姐姐回家途中,被告人肉孜伙同其朋友,不顾自诉人阿斯亚极力反抗,用摩托车、汽车强行把自诉人阿斯亚带走,强迫其同意结婚。当月25日凌晨,公安人员解救了自诉人阿斯亚,并将被告人肉孜抓获。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被告人肉孜明知其父母给自诉人家送去礼品后,自诉人阿斯亚不同意与被告人结婚,退回了礼品,仍伙同他人强行将自诉人带到伽师县卧力脱格拉克乡、巴楚县等地,强迫自诉人同意与其结婚,其行为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案例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2005]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书。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