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闯祸 监护人要担责
引题:一未成年人纠集四名伙伴寻衅滋事,造成另一未成年人身心受损,法院判决其监护人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封颖慧
通讯员 焦晖
近日,南皮县人民法院审监庭审结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因五被告崔某等均系未成年人,法院遂依法判令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金某与五被告崔某等人系同校同学,均为未成年人。被告崔某称与原告有矛盾,纠集其他四被告到原告家中生事,殴打辱骂原告,致原告头部、胸部浅表损伤,并患上青少年情绪障碍。事发后,被告崔某等人在某短视频平台上继续发布原告受伤照片及对其的刺激性评论。该起事件造成原告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968.0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原告与五被告均系同一学校同学,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互相帮助,互相团结,共同学习进步,遇纠纷和矛盾,应主动联系监护人和请求老师帮助解决处理,而不应采取厮打辱骂的方式伤害他人。监护人在监护过程中,亦应对被监护人不良的行为举止进行预防、教育和制止。
本案中,被告崔某纠集其他四被告到原告家中滋事并与原告发生争执,随后发生被告厮打与辱骂原告事件,并且事后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原告照片及刺激性评论继续伤害原告,导致原告在身体与精神上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
法院依据南皮县公安局崔某等人寻衅滋事案卷记录确认,此次侵权事件的发生系被告崔某不能妥善处理矛盾所致,其作为该起侵权事件的组织者,对该起侵权事件负有主要责任。其余四被告未帮助化解矛盾,而是参与其中,帮助被告崔某厮打辱骂原告,在该起事件中同样存在过错,对该起侵权事件均应负次要责任。
据此,法院对该起侵权事件的责任比例确认为:被告崔某60%、其他四被告共40%。因五被告均系未成年人,其赔偿责任应由未成年人被告的监护人承担。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父母作为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人,要尽到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切实履行好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这既是为人父母的应有之举,也是法律上强制的要求。
“熊孩子”闯祸,不会因为“还小”就没事。未成年人对日常生活中所面临的危险缺乏辨识与认知能力,对于危险行为带来的后果也缺乏清晰认识,需要家长尽到监护义务,既要保护其人身及财产安全,同时也不能置他人于危险之中。若发生了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情形,侵权方的家长作为监护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五被告均为未成年人,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孩子成年之前,父母既是孩子的监护人,也是孩子最好的老师,潜移默化中对孩子的人生会产生深远的影响。父母应自觉引导孩子知法守法。今天我们对“熊孩子”的宽容,或许就是明天对他们走上不归路的纵容。“熊孩子”犯错后,父母也应主动承担相关责任,这不仅是对社会、对他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