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小知识(三)给主播打赏的洋洋

一天洋洋妈收到银行1万元的欠费通知,吓了一跳,心想自己最近没有什么大的支出,怎么会欠银行1万块钱。

回家一问才知道,原来前几天前自已外出把手机忘在了家里,11岁的儿子洋洋拿着妈妈的手机给喜欢的主播打了1万元的赏。

洋洋称主播很关心自己。如果她不刷礼物,就会觉得“没面子”。并说自己买金币的时候不知道会自动扣费。

洋洋妈自然很生气,要求直播平台给自己退回洋洋打赏的1万块钱。平台不同意,理由是无法证明这1万块钱是洋洋打的赏。

洋洋妈于是将平台起诉到法院,并向法庭提供了洋洋在微信上与主播之间聊天的截屏。

法院最终支持了洋洋妈的请求,理由是11岁的洋洋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民法的规定,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而1万元打赏主播,明显是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适应的行为,因此打赏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直播平台应当退还打赏的1万块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I7 、18 、19、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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