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辩词|申请执行异议不立案怎么办?——《执行监督申请书》(检察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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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王倩(化名)从欧阳*、戴**处承租一套房屋并斥资四十余万元进行装修,用于经营茶楼。2014年11月,ZJ市JK区人民法院对房屋安排上门评估,王倩始知所承租房屋已于2012年被法院查封。尔后,该院裁定将该房屋以物抵债给抵押权人,并责令王倩清退房屋。

房屋虽然清退,但王倩的巨额装修损失该由谁承担?王倩委托崔保华律师帮助其维权。多次协商无果后,崔保华律师于2019年4月19日向JK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但该法院在15日法定期限内既未立案更未作出异议裁定,遂于2019年8月15日向ZJ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ZJ中院于2019年8月27日将相关材料移交至JK法院立案庭,但JK法院仍然无故拖延立案。此举,严重损害了王倩的合法权益。
法院内部监督无果后,检察执行监督成了最后的维权之路。崔律师依据《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之相关规定向JK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了《执行监督申请书》,要求其依法督促JK法院尽快立案。

令人欣慰的是,JK检察院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力促JK法院对执行异议的申请立案审查,后经调解,王倩终于拿回了本该属于她的那部分装修款,其所谓的“老赖”身份也得以澄清正名。详见文末链接。以下为《执行监督申请书》全文。

协办律师:戚艳丽 责任编辑:陈慕花

执行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王倩,女,汉族,19**年12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4544,住JS省ZJ市JK区**湾新村*区**号***室。
代理人: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住南京市太平巷16号。
监督请求
依法对JK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进行监督,要求该院对申请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尽快立案,并组成合议庭审理。

事实与理由

ZJ市JK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JK法院”)在执行JS银行股份有限公司ZJ分行与欧阳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对ZJ市桃花坞****号***室房屋进行拍卖。经三次流拍后,JK法院于2017年1月5日作出(2015)*执恢字第3**-*号执行裁定书(以下简称“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以物抵债给ZJ市CX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CX典当公司”)。2019年4月3日申请人知晓上述执行裁定书,于2019年4月9日以EMS特快专递的形式(单号为105********24)向JK法院提交了书面的《执行异议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据,该院于2019年4月10日签收。2019年7月1日申请人收到JK法院送达的CX典当公司提交的《答辩状》,后申请人的代理人于2019年8月2日以EMS特快专递的形式(单号为116********90)向JK法院提交了《代理词》,JK法院于2019年8月3日签收。2019年8月12日,经查询得知,申请人提出的执行异议JK法院尚未立案。

2019年8月15日,申请人的代理人以EMS特快专递的形式(单号为116*********90和119*********78)分别向JS省ZJ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ZJ中院”)立案庭和监察室提交了书面的《执行异议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据,ZJ中院于2019年8月17日签收。久等未果,申请人的代理人多次致电询问,知悉ZJ中院已于2019年8月27日将相关材料转移至JK法院立案庭,2019年8月28日立案庭将材料转移给执行局D法官办理。申请人的代理人于2019年9月15日致电D法官,其称需申请人本人致电,并态度生硬的挂断电话。次日,申请人致电D法官,其坚持让申请人腾房,称执行异议案件正在处理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相关证据材料;(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第三条规定:“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第四条规定:“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第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可能存在怠于履行职责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了解相关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说明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理由,并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本案中,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已5个多月,JK法院无故拖延执行异议时间,对申请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迟迟不立案,不组成合议庭审理,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贵院依法监督,要求JK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尽快立案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此致

ZJ市JK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王倩

2019年9月25日

附: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2019年4月9日《执行异议申请书》及EMS快递运单复印件;

3、2019年8月15日《执行异议申请书》及EMS快递运单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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