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辩词|起诉后,法院不立案怎么办?——《投诉函》之高院篇

关于NJ市LS区人民法院有案不立

NJ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投诉不理的投诉函

JS省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局:

投诉人系NJ市LS区**镇**路*号****花园部分业主,因与NJGBY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19日至2020年7月20日委托代理人通过邮寄方式(EMS运单号:109********33、10919*******3)向NJ市LS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LS法院”)提起诉讼。LS法院立案庭收到起诉材料后口头告知代理人,对案件先行登记,不予立案
2020年7月30日代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通过邮寄方式(EMS运单号:10********433)向NJ中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20年7月31日签收,但至今未回复。2020年8月7日,代理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通过邮寄方式(EMS运单号:10********233)向NJ中院监察室投诉,该院于2020年8月8日收函后,至今仍无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第八条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一)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第十三条还规定:“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8月22日NJ中院微信公众号发布《一周要闻》,第二条要闻是该院为企业和百姓送上的一揽子“民生礼包”,其中包括:“全力破解'立案难’,打造便捷式司法服务”。申请人认为,此要闻言过其实、名不符实
2020年8月17日,上海法院立案系统“智能合约”功能正式上线,对所有符合立案条件的“待立案”案件一旦满五个工作日,自动分配案号完成立案;其他外、省市法院也在不断推出新举措,努力解决“立案难”等问题。与此相比,LS法院却有案不立、拖延立案,NJ中院一边打着“便捷司法服务”旗号一边对要求立案的上诉请求和投诉意见置之不理,不仅剥夺和限制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更是在开历史的倒车。
综上,请求贵院受理本投诉后依法在规定期限内查明事实,指令NJ中院提审或LS法院立案审理本案,并将情况向申请人反馈。莫让法律制度成为一纸空文!

投诉人:谢某、梁某、

刘某某、杜某某、张某某

2020年9月2日

附:
一、2020年7月19日至2020年7月20日向NJ市LS区人民法院邮寄的起诉状、证据清单及邮寄凭证;
二、2020年7月30日向NJ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的上诉状、证据清单及邮寄凭证;
三、2020年8月7日向NJ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的投诉函及邮寄凭证;
四、投诉人及代理人联系方式
投诉人:谢某,住NJ市BY区***62号***室,电话:180*****117;
投诉人:张某某,住NJ市JY区***大街**花园西区*幢*单元***室,联系电话:134*****879,138*****180;
投诉人:刘某某,住NJ市JN区***路**号**花园*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7*****164;
投诉人:梁某,住NJ市JN区**街道**公寓*区**栋***室,联系电话:158*****424;
投诉人:杜某某,住NJ市JN区**街***号,联系电话:134*****057。
共同委托代理人: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戚艳丽律师,住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巷16号,电话:13809024288,15651825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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