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串联型混动车的归类看相关子目的翻译
《也谈轻混型混动车的归类》一文最后留了个尾巴,即串联型混动车在2017版协调制度其实应按仅装有驱动电动机的车辆归类,而非作为同时装有内燃机及驱动电动机的车辆,理由是其中的内燃机仅充当发电之用。
不过,以上这个说法——至少在形式上——其实是存在一些问题的,因为串联型混动车在结构上除驱动电机外毕竟还是包含内燃机的,即便后者非用于驱动车辆,也不该称作“仅装有驱动电动机”。于是,若非串联型混动车不应如此归类,那就只能是相关子目的翻译存在歧义了。
没错,这将是一篇“以果证因”的文章。
首先,给出串联型混动车应当适用子目8703.80——以主要用于载人的车辆为例——的一些资料。事实上,在世界海关组织为新能源车修订协调制度的议程里,其实是有过一个含二级子目拆分的草案的。其中,内燃机仅用作发电的串联型(子目8703.81)、燃料电池型(子目8703.82)与包括纯电动车在内的其他型(子目8703.83)一并被列在了子目8703.8。只是后来基于简化列目等考虑,才将三者合并为子目8703.80,同时将“motor for driving”改成了“motor for propulsion”。也就是说,串联型混动车在列目修订之初就和传统的电动车归在了一起。
于是现实情况就变成,串联型混动车应当适用子目8703.80,该子目列为“仅装有驱动电动机的其他车辆”,但串联型混动车除驱动电机外还装有发电用的内燃机,故称作“仅装有驱动电动机”欠妥。因此,问题只可能出在子目条文的翻译上。具体来讲,建议将“Other vehicles,with only electric motor as motor for propulsion”的译文由“仅装有驱动电动机的其他车辆”调整为“仅由电动机驱动的其他车辆”。(注:台译“其他車輛,僅具有電動機動力者”)
此外,新能源车其他新增子目的译文实际上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如子目8703.40的原文为“Other vehicles,with both spark-ignition internal combustion reciprocating piston engine and electric motor as motor for propulsion, other than those capable of being charged by plugging to external source of electric power”,按现译“同时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及驱动电动机的其他车辆,可通过接插外部电源进行充电的除外”,看上去“as motors for propulsion”仅修饰到“electric motor”,但基于串联型混动车应适用子目8703.80而非8703.40的结论来看,显然理解“as motors for propulsion”同时修饰了“spark-ignition internal combustion reciprocating piston engine”和“electric motor”更为合理,故同样建议将子目8703.40的译文调整为“同时装有驱动用的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及电动机的其他车辆,可通过接插外部电源进行充电的除外”。
其余子目,亦复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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