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徐昕律师助理肖哲商榷:关于“庭审记”的几点意见

作者:按作者要求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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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5日,看到徐昕律师“诗性正义”微信公号上推送了其助理肖哲发表的一篇叫做《陶红勇案庭审记》的文章。该文章作者以一名旁听人员的身份,完全站在律师单方的立场上,对庭审过程进行了概况性的、极具倾向性的描述。据文章反映,该案的两名辩护人,一名是徐昕,一名是Y律师,两名律师都是大学里的知名教授。

肖哲所写的庭审记,充满着太多倾向性的意见和值得商榷的观点。通读其全文,作为辩护律师的助理,其观点缺乏客观中立的立场不言而喻。从肖哲所写的庭审记中可以看出,该案尚在法庭审理中。对于尚在审理中的案件,作为知名大学教授的辩护律师助理,就发表极具主观色彩和倾向性的意见,这是否妥当?。

本文作者认为,对还在法庭审理中的未决案件,作为一名法律人,不在法庭之外发表倾向性的意见,以免影响司法公正,乃是最基本的职业操守。基于此,本人不对案件内容做任何评论。本文仅对徐昕律师的助理肖哲在其师父的微信公号上发表的庭审记,发表自己的独立意见,以期社会公众能够兼听以明,不为辩护律师助理发表的单方意见所误导。

一、关于法院门难进的问题。

肖哲在《庭审记·进门》中这样写道:“四川高院管制极严,只认律师证,登记之后才让进。Y律师先进去,徐老师要带着Y律师的助理小姜和我进门,不让,徐老师坚持。”肖哲的这种表述,让人疑窦重重。为什么法院只让Y律师进行,不让徐昕律师和他们的助理进去?作者说,法院只认律师证,登记之后才让进。难道是因为作为出庭律师的徐昕连律师证都没有带就来开庭了,因为不能出示有效证件,所以法警才不让其进去?否则,为什么Y律师先进入,而徐昕律师、Y律师的助理以及肖哲本人进不去?我想,法院里面的法警,不至于如此平白无故地进行区别对待,只准同来的其中一个律师进入吧。

肖泽写道:“进门这事,只有亲身体验,才会知道所谓人民公检法的大门真不是给人民开的。”可是,肖泽又在《庭审记》中这样写道:“四川高院,三楼第二审判庭,很大,有几十人来旁听”,“旁听人员也看了一场大戏。有数量庞大的检察官代表团来观摩,有扶贫协会颜继禄派来旁听的'密探’,有四川律师专程来旁观辩护人的风采,有从吉林远道而来的上访者求徐昕老师帮忙申诉,有看到微博消息来旁听的着一身道士服的国学研究者,有慕名而来恰遇安检事件而出言相助徐律师、后又要请吃饭的成都美女,有我们在法院门口刚下车、恰遇认出徐老师的摩托车主……”。

从作者的描述中可以看出,旁听人员有几十人,且身份各异,而且还有身穿一身道士服的。如果真如作者所说的,法院的门难进,那么旁听人员又怎么会进来这么多呢?况且,连身穿道士服的,法院都准许其进来旁听,说明法院在保障人民群众参加旁听上不存在任何问题。这就让人感觉奇怪了。为什么徐昕律师及其助理肖哲进不去,而Y律师可以进去,这么多的旁听人员可以进去?难道法院就跟徐昕律师有仇,故意不让其进去?还是因为徐昕律师没有出示有效证件,其所带的助理也没有相关的证明手续,且还不配合接受安检,所以法警才不让进。如果确实是因为自己手续不全,不配合接受安检,最后法警不让进,当事人却反过来倒打一耙,在网上撰文说公检法的大门不是给人民开的,指责法院的大门难进,这样的行径就太令人不齿了。

二、关于法院安检与法官安全的问题

肖哲在《庭审记》中这样写道:“为何法院的大门如此难进,表面看似在于保障法官的安全,究其根源则是司法不独立,法院没有公信力的表现。若法官得尊重,法院有权威,当然不用躲在碉堡之中。”肖哲这样的表述,不仅暴露出自己的无知,而且显示出自己对法官生命安全的冷漠。

美国是世界上公认的司法独立、法院公信力高的国家,可是美国法官屡屡遭受当事人威胁、辱骂、杀害的依旧不在少数。1970年,加利福利亚高等法院哈雷法官在庭审时被两名嫌犯残忍杀害。根据负责法院安保工作的美国法警总署U.S.Marshall Service调查显示,在1997年到1998年间,有20%的联邦法官指出曾经遭遇当事人的言语辱骂、口头威胁、身体接触和人身攻击。美国“国家司法行政官协会”NSA统计了过去35年内州司法官员的侵害事件,结果令人触目惊心:8名州法官被杀害、13名州法官受伤;3名地方检察官被杀害、4名地方检察官受伤;至少5名法律执行机关工作人员(如警察)在法庭被杀害,27名法律执行机构工作人员受伤;至少42名诉讼参与人在法庭被杀害,53名诉讼参与人受伤。1999年针对宾夕法尼亚州1029名法官的调研反映:52%的法官表示在过去一年曾被当事人言语辱骂、口头威胁、身体接触和人身攻击。

从以上的数据显示,法官的安全与司法是否独立,法院是否有公信力并没有必然的关系。必要的安全检查乃是保障法官人身安全的必不可少的防范机制。如果真如作者所说,法官得尊重,法院有权威,法官就不用躲在碉堡之中了,法官的安全防范机制似乎就不需要,这未免也太轻率了。前不久刚被暴徒枪杀的马彩云法官,与司法是否独立,法院是否有公信力没有任何必然的关系。法官在家中尚且被暴徒枪杀,如果法院真的没有了安全防范机制,法官的安全谁来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安全谁来保障?

三、关于是否所有被告人都应该在开庭时不戴手铐、脚镣的问题

按照肖哲的描述,本案被告人陶红勇在庭审时带着脚铐,其老师徐昕律师提出异议,强烈要求打开脚镣,最后审判长征询法警是否可以打开,法警说可以,于是审判长让法警将被告脚镣打开。法庭在这方面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人权。这本来没有什么问题。然而,肖哲在《庭审记》中进一步说道,刑事案件开庭,从无罪推定原则和人权保障的角度,手铐、脚镣都应全部解开。这种观点就不免走极端了。基于无罪推定原则和人权保障的需要,不应对被告人上手铐、脚镣、穿囚服,这种观点本身没有错。但是,如果不对犯罪的性质和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情况做任何区分,对所有类型的犯罪和具有严重的人身危险性的被告在庭审中都不能戴手铐、脚镣,如何确保庭审中法官和诉讼参与人不会受到被告人的伤害和人身攻击?毕竟,除了保障被告人的人权,我们还需要建立必要的防范措施,以保障法官和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保障法庭审判有序、安全地进展下去。

四、关于庭审时间问题

庭审记中反映,第一天的开庭时间是从早上十点一直开到了晚上十点,下午1点45开庭,中间休庭一次,直到晚上8点多,控辩审都未用晚餐。检察官提出休庭,称为了维护被告人的人权,考虑到被告人的身体状况,要求结束当天庭审,第二天继续开庭。辩护律师表示反对,因为已经事先说好了当天开完,并买了第二天一早返程的机票。审判长向两被告确认,两被告均表示可以坚持到庭审结束。文章描述称,检察官又以低血糖,不能继续坚持开庭为由要求休庭,并听说是检察官的领导要求休庭。最后经协商,决定询问完证人、鉴定人后,次日继续开庭。文章作者特意加上了一句“检察官回去要挨领导的骂了”,估计是想表达其老师争取继续庭审成功后的得意洋洋之状吧。

让我们来分析一下作者的描述,开庭时间从下午1点45分继续开始,到了晚上8点过,控辩审三方都还没有用晚餐,在这种情况下,检察官提出休庭,不管出于何种理由,我认为都是正当的。律师再敬业,法官再尽责,首先应当要保障当事人不饿肚子的权利吧。即使征询了当事人的意见同意继续庭审,在没有特殊情况的前提下,法官、律师、检察官也应当有吃饭休息的正当权利吧。作为一个普普通通的人,我想吃饭和正常休息应当是再无可厚非的事了。从后面的庭审进程来看,第一天开庭到晚上十点还没有结束,第二天又从上午十点一直开庭到下午两点。这说明什么,说明检察官提出的休庭建议并非毫无道理。如果法庭真的满足辩护人的要求,一直将庭审进行到底,怕是要开到第二天凌晨两点过了。在这方面,我认为,辩护律师的坚持是毫无道理的,也是不尊重人性的。让自己的当事人跟着自己一起挨饿,让法官和检察官都不休息不吃饭坚持开完庭,这是否是与律师已经提前买好了自己第二天返程的机票有关呢?如果是这样,那么,这样的辩护律师难谓是一个称职尽责的律师。

作者肖哲在《庭审记·法庭辩论》中这样写道:“考虑到时间问题,徐老师只是针对Y律师的辩护意见进行了有效的补充。”“考虑到时间问题”,这是什么意思?是因为庭审进行时间太长了,辩护人想缩短庭审时间吗?我想,肯定不是的。因为徐律师可是知名的大学教授,应当是一名相当尽职尽责的律师才对,断不会因为庭审时间而缩短自己的辩护意见。是因为法庭没有给他充裕的时间发表辩护意见吗?我想也不是的。因为作者肖哲在庭审记中写道“审判长莫红很有水平,合议庭文明,耐心,庭审时很少打断控辩双方发言”。难道是因为徐律师已经买好了返程的机票,赶着要回去,所以其助理才委婉地写道“考虑到时间问题,徐老师只是针对Y律师的辩护意见进行了有效的补充”。如果真是因为这样,因为律师自己的私人理由而坚持要当天拉完庭审,又因为自己的私人理由而“考虑到时间问题”,那么,这样的律师也确实是太大牌,也太任性了。

五:关于作者“个案反思法治”的问题。

文章作者在《庭审记》中写道:“一天半的庭审,辩方表现明显强于控方,确实不是一个层级的对抗。”可是,其老师徐昕律师在文章开头的按语中却这样写道:“我的助理肖哲,参与旁听,写了庭审记,虽未展现法庭现场之激战,但也基本准确地勾勒了全貌。”徐昕律师用了“激战”二字来形容法庭上控辩双方对抗的状态。作者在文章的第一段中也写道:“庭审对抗激烈,唇枪舌剑”。这就让人心生疑问了,一方面说辩方表现明显强于控方,辩方与控方确实不是一个层级的对抗。可是,另一方面,作者以及作者的老师又说法庭对抗激烈,唇枪舌剑。作者赞美辩护老师的意思如此明显,可是其观点又不免前后矛盾,既说检察官的水平明显低于老师,又说法庭对抗激烈,唇枪舌剑。如果检察官的水平真的如作者描述的那么差,不是一个层级的对抗,其老师徐昕律师又怎么会用“激战”二字来形容法庭上控辩双方对抗时的激烈状态呢?

接着,作者又分析检察官水平低的原因。一是体制化,主观能动性太小,重案要案,均案领导的意思行事,不该起诉的起诉,不该判刑的也只能坚持。“不该起诉的起诉,不该判刑的也只能坚持”,看来,作者对中国的司法是多么的不信任与充满敌意啊。真不知道,作者在此表达的仅仅是极个别的案件,还是所有的刑事案件检察院都是这样做的,或者是所有重案要案,检察院才这么做?

作者分析检察官水平低的第二个原因是:“法院的裁判结果要征求检察院的意见,不听检察院的意见,搞火了还可以威胁抓法官,因此激励机制无效,好坏如出一辙,裁判结果在多数情况下与检察官的法庭表现无关。”法院的裁判结果要征求检察院的意见,不知道作者如何得出这一结论。作者是否在法院工作过,是否亲自看见过,亲耳听闻过,亲身办理过?作者又是否在检察院工作过,是否亲自看见过,亲耳听闻过,亲手操作过?如果法院的裁判结果如作者所说,都要征求检察院的意见,那作者还来参加什么旁听呢?作者的老师又何必千里迢迢来参加庭审呢?这不是自己打自己的耳光吗?也许,唯一可以解释作者和其老师行为的,就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悲壮吧;再不然,就只能是检察官在庭审中所说的花样式辩护,将法庭作为自己的竞技场,通过作秀的方式以博取被告人和旁听人员的喝彩。

作者分析检察官水平低的第三个原因是:“检察官不为自己干活,更别提为国家干活,但律师不同。”这到底是什么意思?检察官不为自己干活,也不为国家干活,那么检察官到底为谁干活呢?

作者说中国的刑事司法,“体制就是流水线,侦查机关屠宰,检察院搬上台面,法院盖章。”作者将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活动比喻成对犯罪嫌疑人的屠宰,这样的比喻是否恰当?按照作者的意思,侦查机关“屠宰”好了,检察院仿佛是不加任何审查,就直接搬上台面,这里的搬上台面,应该是指起诉到法院吧。而法院,在作者看来,就是履行最后盖章的手续,仿佛所有的审判都是毫无意义的,法院只是个盖章的机构,法官只是负责盖章的手,全面贯彻和履行检察院的意志就是了。在作者看来,只有律师,尽力发现每一环节的不合格之处,竭力阻止最终盖章。仿佛只有律师,才是正义的化身和公平的最终捍卫者。

六、关于对法院公正审判的期待

在《庭审记》中,作者描绘出了一幅辩护律师振振有词、据理力争、真理在手的面貌,而检察官的发言则是“错误和失误很多”、“远不是两位著名教授的对手”。在作者看来,被告人平冤大有希望。被告人是否蒙冤,在法院终审判决还没有做出之前,怕是不好评断吧?据作者介绍,法庭充分保障了律师和被告人表达意见的权利,值得肯定,徐昕律师最后也向三位法官表达了敬意和公正司法的期待,恳请法庭依法宣判被告人无罪。作为一名曾经说过“有时杀法官的心都有了”的辩护人,能够对法院的庭审和法官表达敬意,实在难能可贵,这也彰显出法院在庭审中对律师和被告人权利的尊重。

然而,对法院公正审判的期待并不意味着法院的裁判结果一定就会符合辩护人的预期。如果哪一天法院的裁判结果做出后,与辩护人的预期不一致,希望作者和其老师能够真正敬畏法律,敬畏司法,对下面这句话心怀怵惕:

“自己,唯有自己,才是正义的标准,法治的代言人,顺其意者口头敬之,逆其意者口诛笔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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